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2-231-20171107-0003914 文 号: 发布机构: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7年11月7日 主题分类:信息公开\办事指南 主 题 词:

灵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指南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发表时间:2017/11/7 17:00:17 作者: 来源:灵川县不动产登记局 浏览:1184

一、受理事项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二、登记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办理流程

一、填写表格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登记窗口领取填写)

 2、询问笔录(登记窗口面签询问)

二、提交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后收复印件):

  ⑴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⑵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⑶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申请;提交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政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2、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视权属取得情形选择下列之一提交):

  ⑴土地改革时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

  ⑵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⑶权属界线协议书、调解书、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⑷历史沿用,土地来源证明材料不齐全的,提供乡(镇)人民政府的确定土地权属文件;

  ⑸其他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宗地图(原件3份),宗地界址点坐标表(县土地勘测规划设计院审核备案)(原件)

 4、其他必要材料


五、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财税【2016】79号和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10元工本费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不包括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

注: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受理单位

灵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八、受理地点

灵川县政务大厅二楼

九、咨询电话

0773-6864628、0773-6860059

十、办理时间

夏令时 上午9:00--12:00  下午3:00--5:30  

冬令时 上午9:00--12:00   下午2: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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