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2-231-20171107-0003915 文 号: 发布机构: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7年11月7日 主题分类:信息公开\办事指南 主 题 词:

灵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指南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发表时间:2017/11/7 17:01:08 作者: 来源:灵川县不动产登记局 浏览:576

一、受理事项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试行)

二、登记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办理流程

一、填写表格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乡镇国土所领取填写)

2、询问笔录(乡镇国土所面签询问)

二、提交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由国土所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2、委托书(申请人委托乡镇国土所办理登记手续)

3、户口薄(由国土所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视权属取得情形选择下列之一提交)(原件)

(1)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建造尚未改建、扩建的,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实盖章的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

(2)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使用集体土地建设的,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或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5、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其他符合乡村规划证明材料

6、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宗地图(原件3份)、宗地界址坐标表(县土地勘测规划设计院审核备案)

7、公告(需公示15个工作日)

8、不动产登记实地查看记录表

9、实地勘察照片

10、其他必要材料

说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受理点设在乡镇国土所,由乡镇国土所负责完成权籍调查界址签字、受理、初审等工作,并由乡镇国土所统一报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审核。


五、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财税【2016】79号和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10元工本费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不包括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

注: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受理单位

灵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八、受理地点

灵川县政务大厅二楼

九、咨询电话

0773-6864628、0773-6860059

十、办理时间

夏令时 上午9:00--12:00  下午3:00--5:30  

冬令时 上午9:00--12:00   下午2: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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