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事项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二、登记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办理流程
一、填写表格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登记窗口领取填写)
2、询问笔录(登记窗口面签询问)
二、提交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提供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2、户口薄(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证,原件)
4、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号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宗地图(原件3份)、宗地界址点坐标表(县土地勘测规划设计院审核备案)(原件)
6、其他必要材料
五、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财税【2016】79号和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10元工本费
六、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不包括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
注: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受理单位
灵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八、受理地点
灵川县政务大厅二楼
九、咨询电话
0773-6864628、0773-6860059
十、办理时间
夏令时 上午9:00--12:00 下午3:00--5:30
冬令时 上午9:00--12:00 下午2:3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