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2-231-20171107-0003917 文 号: 发布机构: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7年11月7日 主题分类:信息公开\办事指南 主 题 词:

灵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指南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分家析产)(试行)


发表时间:2017/11/7 17:02:16 作者: 来源:灵川县不动产登记局 浏览:534

一、受理事项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分家析产)(试行)

二、登记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办理流程

一、填写表格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乡镇国土所领取填写)

2、询问笔录(乡镇国土所面签询问)

二、提交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由国土所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2、委托书(申请人委托乡镇国土所办理登记手续)

3、户口薄(原土地使用者和申请人户口簿都须提供)(由国土所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4、不动产权证书(原土地证件)

5、分家前后家庭成员关系情况说明(由村民小组出具,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国土所盖章确认)(原件)

6、分家析产协议书(家庭成员签署,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盖章确认)(原件)

7、申请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说明(由村民小组出具,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国土所盖章确认)(原件)

8、宗地图(原件3份)、宗地界址点坐标表(县土地勘测规划设计院审核备案)

9、不动产登记实地查看记录表(乡镇国土所制作)

10、实地勘察照片(乡镇国土所制作)

11、其他必要材料

说明: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姓名与土地证姓名不一致的,须由辖区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或由村民小组出具调查意见(村民委员会和国土所盖章确认);

2、申请人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宅基地上应建有房屋;

3、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和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五、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财税【2016】79号和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10元工本费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不包括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

注: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受理单位

灵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八、受理地点

灵川县政务大厅二楼

九、咨询电话

0773-6864628、0773-6860059

十、办理时间

夏令时 上午9:00--12:00  下午3:00--5:30  

冬令时 上午9:00--12:00   下午2:30--5:00

编辑: 审核:

打印文章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