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填写表格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乡镇国土所领取填写)
2、询问笔录(乡镇国土所面签询问)
二、提交材料
1、申请人(继承人)身份证明(由国土所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2、委托书(申请人委托乡镇国土所办理登记手续)
3、申请人户口薄(由国土所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4、不动产权证书(原土地证原件)
5、视以下情形提供相应材料:
(1)公正继承的,提供以下材料:
①继承公证书(原件)
②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原件,医疗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出具);
(2)非公证继承,且继承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提供以下材料:
①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情况证明(原件,由村民小组出具,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国土所盖章确认);
②所有健在的继承人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③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原件,医疗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出具);
④家庭协议书(所有法定继承人,如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协商签字盖手印,由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盖章确认);
⑤受理登记前全部继承人共同到乡镇国土管理所进行继承材料查验,并共同签署继承不动产登记具结书(乡镇国土管理所盖章确认,并提供签署具结书现场相片);
6、宗地图(原件3份)、宗地界址点坐标表(县土地勘测规划设计院审核备案)
7、其他必要材料
说明:1、被继承人身份证、户口薄姓名与土地证姓名不一致的,须由辖区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或由村民小组出具调查意见(村民委员会和国土所盖章确认);
2、申请人(继承人)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若申请人(继承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或为城镇居民,则宅基地上应建有房屋,并提供公证书,公证该房屋由其继承。
3、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和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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