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国土资罚字〔2017〕138号
杨*科:
我局于2017年7月26日对你违法占地建潮田加油站扩建项目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依法审批,于2016年8月开始,擅自占用灵川县潮田乡潮田村委潮田四队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其中:旱地为145.86平方米,设施农用地为333.04平方米)478.90平方米建加油站员工宿舍及厕所,现已建成。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杨*科违法用地现场照片。
2、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3、询问笔录。
4、国土资源现场勘查笔录。
5、潮田乡桂通石油有限公司企业法人杨乾科身份证复印件。
6、灵川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灵川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我局已于 2017 年7月28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你没有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七十六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和《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建[2009]254号)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78.90平方米集体土地。
2、对你在潮田乡潮田村委潮田四队村民小组集体土地478.90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依法予以没收。
3、按实际占用旱地面积每平方米24元计算,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陆角肆分整(¥3500.64元);按实际占用设施农用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叁佰叁拾元肆角整(¥3330.40元);两项合并共处罚款人民币陆仟捌佰叁拾壹元零肆分整(¥6831.04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先到我局财务室开缴款单,并到中国农业银行灵川支行缴纳罚款,然后持银行收款凭据到我局开具专用收款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川县人民政府或桂林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灵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