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国土资罚字〔2017〕122号
莫*林:
我局于 2017年9月21日对你未经批准占地建住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依法审批,于2017年2月开始,擅自占用灵川县灵田镇灵田街上位于长田边(地名)集体土地(基本农田)105.87平方米建住房,现已建成房屋基础。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2.国土资源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定界图。
3.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基本农田保护图(局部)。
4.国土资源法律文书。
我局已于2017年9月22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你没有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建〔2009〕254号)”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的105.87平方米集体土地。
二、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灵田镇灵田街上位于长田边(地名)非法占用的105.87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时间自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计算)。
三、按实际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60元计算,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叁佰伍拾贰元贰角整(¥6352.2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先到我局财务室开缴款单,并到中国农业银行灵川支行缴纳罚款,然后持银行收款凭据到我局开具专用收款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灵川县人民政府或桂林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灵川县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对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你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灵川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