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6-22-20171101-0004049 文 号:桂国土资规〔2017〕7号 发布机构: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7年11月1日 主题分类:政策法规\地方性国土资源法规 主 题 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11/1 9:20:42 作者: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 浏览:590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我区临时用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临时用地范围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在短期内使用的、与生产生活或建设工程相关联的各种不需办理征收与农用地转用手续临时使用的土地。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附属性和不改变土地性质与用途等特征。临时用地范围包括:

(一)交通、水利、能源、管线、军事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施工设置的临时办公生活区、搅拌站、钢筋加工场、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便道、取土(石)场、弃渣(土)场、剥离表土堆放场等,以及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工程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进行勘查、开采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抢险救灾等需要紧急使用的土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二、严格临时用地使用条件

(一)临时用地选址。

使用临时用地应遵循节约集约、保护耕地、依法报批、合理使用、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原则。要坚持节约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可利用荒山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土地的,不占用好地。预制场、搅拌场等容易造成永久性破坏的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取土场应选址在荒山、荒坡等劣质地,合理设计控制取土深度,严禁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取土。弃(土)渣场不得占用耕地,要充分考虑永久性征收与临时用地相结合,合理划定弃(土)渣场范围。施工便道要与乡村规划道路相衔接,避免新占用土地尤其是耕地。禁止临时占用耕地建窑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取土烧制砖瓦。除抢险救灾外,其他临时用地原则上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不得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禁止建设区内选址。

(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

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企业采矿、取土占用土地不超过3年。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单位应当在使用期满前2个月内,持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到原批准部门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设施设备等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临时占用耕地的,临时用地单位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三)临时用地使用限制。

严格落实用途管制,经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不得改变批准用途,不得出售、抵押或转让,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影响城市建设规划、市容卫生,不得妨碍道路交通,不得损坏通讯、水利、供电线路等公共设施,不得造成安全隐患。

三、规范临时用地审批

(一)临时用地审批权限。

企业采矿、取土临时用地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9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涉及占用除基本农田以外耕地的临时用地由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不涉及占用耕地的临时用地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灾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抢险救灾等工作结束后,需建设永久性建筑的,应办理正式用地报批手续。

临时使用土地不超过10日且不改变地形地貌的,不需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二)临时用地的审批程序。

1.用地申请。临时用地单位向设区市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临时用地申请书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由临时用地单位与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签订。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临时用地单位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已确定使用权国有土地的,由临时用地单位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临时用地单位与土地承包经营者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土地所有权人作为合同第三方。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当载明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与土地现状地类,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措施,临时使用土地的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金额、支付方式与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2)项目建设依据文件。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还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3)临时使用农用地的,需提交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报告表)批复意见、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实施方案批复意见(实施方案与土地复垦方案一并编制审查的,提交土地复垦方案批复意见即可,不占用耕地的无需提供)。

4)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最新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图和界址电子坐标文件。

2.用地审查。重点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规范;临时用地界址是否清楚,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是否准确;临时用地选址是否符合要求;临时用地用途是否符合临时用地范围;申请的临时用地期限是否符合要求。

3.用地批准。设区市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临时用地申请要件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临时用地申请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市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临时用地单位作出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前,应当通知临时用地单位办理土地复垦费用预存手续。临时用地单位应当按规定一次性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临时用地批准文件中要明确载明,使用临时用地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应在临时用地使用前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

四、合理确定临时用地补偿

临时用地的补偿费用包括临时使用土地的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应明确写入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中约定。临时用地申请人对所使用的土地,参考所在地现行分区域统一年产值标准和临时用地协议,一次性支付土地补偿费,也可按实际使用期限(含临时用地期满后,进行土地复垦的期限)逐年支付土地补偿费,用一年补一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考各市、县公布的标准执行。

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的补偿费由批准临时用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金额收取,全额缴入同级国库;临时使用已确定使用权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原土地承包经营者。

临时用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支付给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者。

五、加强土地复垦

(一)认真落实土地复垦义务。

按照谁使用、谁复垦的原则,用地单位为土地复垦责任单位,要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和有关协议,及时足额缴纳有关费用。土地复垦费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时,复垦义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复垦目标任务、复垦标准、技术路线实施土地复垦,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土地复垦工作业务指导,确保土地复垦任务落到实处,土地复垦竣工后,及时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的要及时退还土地复垦费。用地单位无条件组织复垦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土地复垦费支付给任务承担单位。

(二)强化耕地保护。

因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用地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必须按照经审查通过的耕作层剥离方案开展耕作层剥离工作,及时将剥离的耕作层运输到指定地点,用于土地复垦和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拟损毁的林地、牧草地也可根据土壤情况对其表土剥离用于土地复垦。对于复垦后耕地面积有减少、质量有降低的,用地单位要编制补充耕地方案,并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

经原批准部门核实确实不能或不宜复垦为耕地的,由用地单位按照建设用地报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完善土地征收和转用手续,组织开垦补充面积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

六、强化临时用地监督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基于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系统,建立临时用地图层和数据库,建立健全临时用地上图备案制度。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审批的临时用地上图入库,于每年年底前汇交至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将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公示于施工现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临时用地使用的监督检查,凡发现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使用临时用地的,不得在年度变更调查中以临时用地图斑认定,并要依法查处;发现超过批准面积使用临时用地的,要依法查处;发现改变临时用地性质和位置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审批、土地复垦验收等临时用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知适用于临时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管理。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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