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6-22-20171123-0004051 文 号:桂国土资规〔2017〕9号 发布机构: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7年11月23日 主题分类:政策法规\地方性国土资源法规 主 题 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11/23 9:45:12 作者: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 浏览:740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与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7112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行为,确保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按规定程序执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行政执法任务时,应当出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有对执法人员身份、执法资格验明、查看、确认的权利;有权申请与案件有厉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

第三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法律文书送达回证》,及时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送达应当采用直接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用留置送达、委托送达、传真或者电子信息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回证上记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条  《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陈述和申辩应当由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违法用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限期拆除违法用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四)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

(五)吊销资格证书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听证,也可以口头申请听证。放弃听证的,应当书面记载;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书面申请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等;

(二)申请听证的要求和理由;

(三)提出听证申请的日期。

口头申请的,听证机构应当当场将申请的内容记入听证申请书,并将记录的听证申请书内容向申请人宣读,经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由记录人、申请人在申请书上签名或者加盖印章。

第七条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制作《听证通知书》,并于7个工作日内告知行政相对人。告知内容包括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听证的人员组成及组织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等。

第八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九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条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告知当事人行政救济的机关、途径以及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违约责任。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复议机关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对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不服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诉讼机关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三)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向《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机关申请分期、延期缴纳罚金,经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四)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当事人的法律义务。

(五)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712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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