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人在采矿许可证到期30日前,持相关资料向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采矿许可证延续申请,经审查符合延续条件的,逐级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不符合延续条件的将资料退回延续登记申请人,并书面告知原因。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矿区范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的应当持有关资料向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前申请,经审查合格的,逐级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2、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审核、批准、收缴有关费用;
3、登记管理机关颁发采矿许可证,并通知有关部门及县(区)人民政府,由县(区)人民政府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