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6-234-20180108-0004126 文 号:桂国土资规〔2017〕12号 发布机构: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8年1月8日 主题分类:政策法规\地方性国土资源法规 主 题 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8/1/8 16:05:50 作者: 来源:广西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 浏览:729

桂国土资规201712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政策的实施力度,切实解决我区部分地区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补充耕地指标缺乏的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的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暂行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71222


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落实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充分利用市场和经济的手段,调动各地补充耕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适用本办法。

全区补充耕地指标跨县域调剂使用必须通过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方式进行。其中,跨设区市调剂使用补充耕地指标应当通过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进行;设区市内跨县域调剂使用补充耕地指标应当通过设区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进行。

第三条 【有关定义】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土地整治,包括宜农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及耕地提质改造形成的,经验收确认并完成项目信息报备后,可用于占补平衡的有效补充耕地指标。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指自治区将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里的补充耕地指标,或各设区市、县(市、区)在符合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条件的前提下,将富余的补充耕地指标通过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以协议出让、公开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成交单位,实现指标有偿出让、获取的行为。

第四条 【交易原则】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交易成功的补充耕地指标不得再次出让。不按协议及出让合同缴纳指标交易价款的单位,除按合同约定接受处罚外,在缴清价款前不能再次参与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

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对国家和自治区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脱贫攻坚项目用地的补充耕地指标提供保障,确保国家、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脱贫攻坚项目落地。对于以上项目用地的补充耕地指标,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交易,其他项目一律采取公开挂牌、拍卖等竞争性出让方式交易。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可根据补充耕地指标的成本及有偿流转价格走势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区补充耕地指标、旱改水指标交易指导价。


第二章 指标交易

第五条 【指标交易对象】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方是指能够提供可供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的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补充耕地指标受让方是指为落实建设项目占补平衡通过有偿方式取得补充耕地指标的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单位。

第六条 【交易条件】设区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储备指标不能满足本行政区域耕地占补平衡需求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因无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且申请竞买的补充耕地指标面积未超出项目用地所对应的占用耕地面积和水田面积的,可作为受让方申请交易。

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在必要时出让自治区补充耕地储备库中的补充耕地指标。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需符合下列条件方能进场交易:

(一)设区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已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二)设区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储备指标满足本行政区域耕地占补平衡的需求后有富余。

对设区市组织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自治区认为有必要的,在同等条件下自治区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条 【交易指标来源】补充耕地交易指标来源包括:宜农耕地后备资源开发项目、土地整理项目、土地复垦项目形成的可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以及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形成的可通过补改结合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水田指标。

第八条 【指标交易平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建立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组织实施全区跨设区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各设区市可选择建立本市专门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或在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中接入市级交易平台。补充耕地指标供需双方可通过交易平台发布补充耕地指标供应、需求信息,并进行公开交易。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建立广西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数据库,负责全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统一监管,负责对申请进入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的合规性、有效性以及指标竞买人的资格进行技术审查。设区市负责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成功后,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及时将交易指标地块的面积、坐标、位置图、地类、国家级利用等别等材料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和交易中心,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将设区市成交的交易数据纳入广西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数据库进行统一管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交易中心负责将自治区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交易情况在厅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告。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负责全区交易指标数据统计,对补充耕地指标网上交易系统软硬件设施进行日常维护。

第九条 【指标交易方式和交易价格】补充耕地指标原则上按照单个完整项目进行交易,如项目面积过大不便于交易的,则可按图斑进行交易。

交易起始价由出让方根据当地补充耕地指标建设成本、跨区域资源补偿和长期管护费用并结合市场交易环境确定,但不得低于全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



第三章
协议方式出让交易程序

第十条 【协议出让】国家和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重大项目、自治区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脱贫攻坚项目占用的补充耕地指标,可在自治区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交易。

第十一条 【出让材料提交】出让方以协议出让方式进行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应向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来函明确拟以协议出让方式进行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并提交出让补充耕地指标地块所需信息文件。

第十二条 【出让审查】交易机构收到完整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其中交易中心1个工作日,整理中心4个工作日)完成出让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规性审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报经指标交易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及结果公示】通过合规性审查后,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协议出让合同,并由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上发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应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受让方名称;

(二)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的简要情况;

(三)补充耕地指标出让价及缴纳时间、方式;

(四)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五)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挂牌、拍卖方式出让交易程序

第十四条 【出让申请】出让方申请以挂牌、拍卖等方式进行补充耕地指标公开交易的,应先向相应的交易机构提出出让交易申请,申请的材料应包括:

(一)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申请书;

(二)出让方拟出让补充耕地指标地块公告所需信息文件。

第十五条 【出让审查】交易机构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其中,交易中心1个工作日,整理中心4个工作日)完成出让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规性审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报经指标交易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六条 【出让公告】经审查符合出让条件的补充耕地指标,3个工作日内由交易机构在指标交易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本级指标交易机构门户网站、相应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发布出让公告信息,公告期不少于10天。出让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名称;

(二)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面积、等别、地类、地理位置、拐点坐标等;

(三)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四)交易的时间、地点;

(五)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方式、起始价、加价幅度;

(六)确定受让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交易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

(八)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竞买资格申请】公告期内符合竞买条件的单位均可向交易机构提出竞买申请,报名参加交易竞买。提交竞买申请的材料应包括:

(一)补充耕地指标竞买申请书;

(二)设区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购买补充耕地指标的文件;

(三)出让公告中申请竞买需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竞买资格审查】交易机构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通过竞买资格审查并按时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的竞买人可以参加补充耕地指标的交易竞买活动。

第十九条 【交易竞价】公告期结束后进入竞价环节,以挂牌方式交易的,挂牌竞价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以拍卖方式交易的,公告期结束后立即进入竞价环节。交易公告发布后,除因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不得对公告内容作出修改、中止或终止交易程序。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竞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网上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竞价结束后按照以下方式确定竞得人:

(一)在规定期限内只有一个报价者,报价有效者成为竞得人;

(二)在规定期限内有两个以上的报价者,允许多次报价,挂牌期截止,无竞买人愿意继续竞价,则挂牌期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

(三)在规定的挂牌期限届满,经网上交易系统询问,有竞买人愿意继续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则以当前最高报价增加一个最低加价幅度的价格为限时竞价起始价,经网上限时竞价最终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

交易公告期限内,无符合条件单位报名或无有效报价本次交易中止,6个月内原申请单位可提出申请重新启动或终止交易程序。

第二十条 【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数额按照起始价的10%确定。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非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原途径退还,不计利息。如竞得人未按约定时间完成交易,竞买保证金按竞买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成交确认】补充耕地指标成交后,应当场签订《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出让方与竞得人应在《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成交确认书》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书》。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书》签订后,交易双方应按合同书的约定履行各自责任,对于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责任的行为,应当按照合同书中违约责任所约定的方式处理,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竞得人所缴履约竞买保证金抵作违约金不予返还,并限制该失信合同方再次在自治区、市两级交易平台参与补充耕地指标交易。

第二十三条 【成交公示】出让成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交易机构在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本级指标交易机构门户网站上发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应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受让人名称;

(二)成交时间、地点;

(三)竞得的补充耕地指标的简要情况;

(四)补充耕地指标成交价及缴纳时间、方式;

(五)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六)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指标管理、使用

第二十四条 【交易指标的管理和使用】指标受让方购买的指标必须用于建设项目用地耕地占补平衡,出让方的交易指标进入交易程序后,在全区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中将交易指标冻结,未成交的指标可继续用于耕地占补或出让交易。

通过指标交易购买的耕地提质改造指标应当按规定使用。

受让方凭《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书》,制定补充耕地方案,按规定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第二十五条 【双方义务】补充耕地指标(不含耕地提质改造指标)出让后,受让方所在地政府本轮规划期限内减少同等数量的耕地保护考核任务,出让方所在地政府本轮规划期限内增加同等数量的耕地保有量考核任务。

耕地指标出让后,耕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出让方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承担新增耕地管护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交易工作经费】自治区、市两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由自治区、市两级财政分别安排。

第二十七条 【各级职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制定全区指标交易管理办法及自治区本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制度,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本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运行;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域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制定本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制度。

出让方对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并对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章 交易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监督检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成交后的补充耕地指标划转台帐的登记和管理。交易机构对每一宗指标交易建立档案,收集、整理自接受出让申请至交易结束全过程的相关文书并分类造册。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过程通过互联网完成,确保信息公开透明。举报指南及举报方式在相关网站予以公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交易机构接受单位和个人及社会各界对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中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检举、投诉。

第二十九条 出让方和受让方参加补充耕地指标网上交易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准确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交结果无效。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参加补充耕地指标网上交易活动的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成交的;

(二)参加补充耕地指标网上交易活动的单位互相串通,操纵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的;

(三)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和利用技术手段为有关单位骗取成交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设区市可按照本办法制定本市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行为,优化、科学配置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指自治区将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里的补充耕地指标,或各设区市、县(市、区)在符合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条件的前提下,将富余的补充耕地指标通过自治区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以协议出让、公开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成交单位,实现指标跨设区市有偿出让、获取的行为。

第三条 对于国家和自治区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脱贫攻坚项目的补充耕地指标,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交易,其他项目一律采取公开挂牌、拍卖等竞争性出让方式交易。

第四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负责建立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组织实施全区跨设区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并指导设区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工作。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以下简称土地整理中心”)受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委托,负责对申请进入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的合规性、有效性、指标竞买人的资格进行技术审查。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负责对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网上交易系统软硬件设施进行日常维护。



第二章
协议方式出让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程序

第五条 出让方以协议出让方式进行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应向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来函明确拟以协议出让方式进行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并提交出让补充耕地指标地块所需信息文件,包括拟出让补充耕地项目的名称、验收确认批复文及信息报备编号;交易指标地块的面积、坐标、位置图、地类、国家级利用等别等。

第六条 交易中心收到完整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其中,交易中心1个工作日,整理中心4个工作日)完成出让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规性审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报经指标交易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章
挂牌、拍卖方式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申请及审查程序

第七条 出让方申请补充耕地指标跨设区市以挂牌、拍卖方式公开交易的,应当向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申请提交的材料应包括:

(一)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申请书;

(二)出让方拟出让补充耕地指标地块公告所需信息文件,包括申请交易补充耕地项目的名称、验收确认批复文及信息报备编号;交易指标地块的面积、坐标、位置图、地类、国家级利用等别等;

(三)出让方所在地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文件;

(四)出让方对拟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函。

第八条 交易中心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土地整理中心完成拟出让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合规性审查。

经审核,拟出让补充耕地指标情况不属实或者不具备交易条件的,交易中心不予同意交易,退回相关材料并书面说明原因。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九条 符合竞争性出让条件的补充耕地指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收到交易中心拟定的交易公告及须知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相关意见。

交易中心应在通过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网上交易系统公开发布出让公告信息,公告期不少于10天。公告内容包括:

(一)出让人名称;

(二)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面积、等别、地类、地理位置、坐标、确认文号、批复日期、补充耕地项目编号、地块开垦前地类等;

(三)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四)交易的方式、时间、地点;

(五)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起始价、加价幅度;

(六)确定受让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竞买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

(八)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交易公告发布后,除因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不得对公告内容作修改,不得中止或终止交易程序。

公告内容确需发生变化的,交易中心应当按法定程序和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网上挂牌开始时间或拍卖竞价开始时间少于10天的,网上挂牌、拍卖时间相应顺延。


第五章 补充耕地指标竞买申请

第十一条 拟参与指标竞买活动的单位应当先办理指标交易数字证书ukey。首次使用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参与指标竞买活动,需要办理指标交易数字证书ukey的单位,应携带相关有效证件及相关资料到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由交易中心会同土地整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符合竞买条件的,再到广西CA认证中心申请办理指标交易数字证书ukey,并登陆网上交易系统参加网上交易活动。数字证书ukey的有效期为壹年,有效期内,在符合交易条件的前提下。指标竞买人可以多次参与竞买。

需要竞买补充耕地指标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可自行申请办理指标交易数字证书ukey,参与竞买补充耕地指标,也可委托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竞买补充耕地指标。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单位自行参与竞买补充耕地指标,须持有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批文及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购买补充耕地指标的证明方可参与交易,且购买的指标仅限于满足该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补需要。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数字证书ukey的,应当向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指标交易数字证书申请表;

(二)设区市或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现存补充耕地指标不足的证明材料;

(三)指标竞买人为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的,须提供部门或机构有效证明、设区市或县(市、区)行政区域人民政府授权委托书。

指标竞买人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的,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核准(备案、审批)批文、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地市或县人民政府同意购买补充耕地指标的证明。

第十三条 系统使用密码和数字证书ukey进行身份认证,竞买人应当注意防范网络风险,妥善保管好密码和数字证书ukey,并保护用于参与交易活动的电脑操作系统的安全,使其不受非法侵犯。若由于竞买人的电脑操作系统被入侵或其他自身原因导致密码或数字证书ukey泄密、遗失,造成不能及时登入系统等不良后果的,由竞买人自行负责。

第十四条 申请竞买前,意向竞买人应当详细阅读交易文件。意向竞买人对网上交易文件和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现状有疑问的,应当在提交竞买申请书前提出。竞买申请书一经提交,即视申请人对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现状及其交易文件无异议。

第十五条 补充耕地指标公告期内,意向竞买人即可凭数字证书ukey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填写竞买申请书,系统接到竞买人的竞买申请后将自动判断竞买人的资格。通过系统资格审查后,系统将自动生成一个随机保证金缴纳账号,竞买人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后,将自动获得竞买资格,同时系统自动生成《补充耕地指标竞买资格确认书》,竞买人可在系统我的文档栏目中查看、下载、打印竞买资格确认书。竞买人获取竞买资格后,在交易期间内登陆系统即可参加网上竞买活动。

第十六条 竞买保证金缴纳方式在网上交易系统资料下载栏目查看《保证金缴纳指南》,每笔竞买保证金只对应一批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标的,同时竞买多批补充耕地指标标的的,应分别缴纳竞买保证金。

网上缴纳保证金时,竞买申请人必须准确填写随机保证金账号,系统以此随机保证金账号作为识别竞买人身份的依据,并在确认保证金到账之后,赋予竞买人与此随机保证金账号相对应的补充耕地指标的竞买权限,接受报价。


第六章 网上挂牌及竞买报价

第十七条 以挂牌方式出让补充耕地指标,挂牌期网上交易系统接受竞买人竞买报价,挂牌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挂牌出让补充耕地指标设有底价的,网上挂牌期间,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相关职能处室人员监督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向系统输入补充耕地出让底价。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网上限时竞价,是指网上竟价期间,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进行有效报价,网上挂牌截止时,系统以当前最高有效报价增加一个最低加价幅度的价格作为起始价,组织限时竞价,并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的活动。

第十九条 系统预先设定了网上限时竞价程序。网上限时竞价程序分征求意见阶段和限时竞价阶段。竞买人应当仔细阅读并熟知本细则以及有关文件后,参加网上限时竞价,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网上挂牌和限时竞价的报价规则为:

(一)竞买人通过系统进行报价;

(二)增价方式报价;

(三)同一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四)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否则非有效报价,系统不予接受;

(五)初次报价后的每次报价应当比当前最高有效报价递增一个加价幅度或其整数倍的价格,否则非有效报价,系统不予接受;

(六)符合相关条件的报价,系统予以接受,并即时公布;

(七)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并经系统记录即视为有效报价,不得修改或者撤回。

第二十一条 网上挂牌起止时间应当以网上挂牌公告中公布的时间为准,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应当以数据信息到达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

第二十二条 竞买人应当在网上挂牌期进入系统报价。网上挂牌截止时,系统自动关闭网上报价通道,根据下列条件判断是否成交,或者转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

(一)无人报价的,网上挂牌不成交,系统自动终止该宗补充耕地指标的本次网上挂牌活动,并在相关信息栏中显示交易结果;

(二)只有一人报价,以网上挂牌截止时最高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最终报价者为竞得人。设有底价的,最终报价不得低于底价,否则系统自动宣布挂牌不成交;

(三)不少于两人报价,在规定的挂牌期限届满,进入网上限时竞价征求意见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内有非当前最高报价的竞买人同意继续竞买,倒计时结束后系统自动进入限时竞价阶段。

第二十三条 网上挂牌截止时,网上限时竞价程序开始,系统设定了4分钟征求意见时间。征求意见时间内,任何竞买人均无报价的权利。4分钟内明示同意进入限时竞价的竞买人,系统即赋予该竞买人进入限时竞价权利。4分钟内未明示同意或明示放弃进入限时竞价的,视为该竞买人放弃进入网上限时竞价权利。

第二十四条 网上限时竞价征求意见时间结束,无竞买人同意进入限时竞价或仅有挂牌截止时最高有效报价人同意进入限时竞价的,网上限时竞价程序即行结束,以网上挂牌截止时最高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最终报价者为最终竞得人,并在相关信息栏中显示交易结果。设有底价的,最终报价不得低于底价,否则系统自动宣布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五条 网上限时竞价征求意见时间结束,有非当前最高报价竞买人同意进入限时竞价,网上限时竞价开始,系统进行4分钟倒计时。

竞买人的报价应当在4分钟倒计时内提交,系统对最新报价进行显示。4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系统从此时刻起再顺延一个新的4分钟倒计时,竞买人可参加新一轮竞价,并按此方式不断顺延下去。任何一次4分钟倒计时的无人报价,则在该次4分钟倒计时结束,系统关闭报价通道,并自动确定成交结果。在该次倒计时的最后1分钟内,系统对当前最高报价进行三次提示。

第二十六条 网上限时竞价结束,系统按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并在相关信息栏中显示交易结果:

(一)有竞买人进行有效报价,以当时最高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最终报价者为竞得人;设有底价的,最终报价不得低于底价,否则系统自动宣布挂牌不成交。

(二)网上限时竞价中无人报价的,以网上挂牌截止时最高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最终报价者为竞得人。设有底价的,最终报价不得低于底价,否则系统自动宣布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七条 公告期限内无符合条件单位报名或网上挂牌内无有效报价,本次交易不成交,原申请出让单位可在6个月内提出申请重新启动挂牌出让或终止交易程序。


第七章 网上拍卖及竞买报价

第二十八条 以拍卖方式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若设有底价,应当在网上拍卖开始前,由广西国土资源厅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监督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向系统输入出让底价。

第二十九条 竞买人应当在拍卖开始前进入网上交易系统交易大厅,拍卖开始后,系统禁止竞买人进入网上交易系统交易大厅,因竞买人未遵守前款规定未能按时进入网上交易系统交易大厅参加竞价活动的责任,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 拍卖开始,系统报价通道自动开通,并开始4分钟倒计时。已进入交易大厅的竞买人即可进行报价,系统即时对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进行显示。

任何一次4分钟倒计时内无人报价,则该次倒计时结束时,系统即时自动关闭报价通道,依照下列规则判断是否成交,并在相关信息栏中显示交易结果:

(一)网上无底价拍卖,以当时最高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

(二)有底价拍卖,以当时最高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最终报价不低于底价的,该报价人为竞得人,否则不成交。

(三)拍卖开始后第一次4分钟倒计时内,无人报价,该次倒计时结束时,网上拍卖终止,拍卖不成交。

第三十一条 网上拍卖报价规则适用网上挂牌和限时竞价的报价规则,4分钟倒计时规则适用网上限时竞价中的4分钟倒计时规则,参与拍卖的竞买人不得少于三人。



第八章
交易合同签订、成交结果公示及备案

第三十二条 协议出让通过合规性审查后,出让方与受让方在5个工作日内,到交易中心签订《补充耕地指标协议出让合同书》,竞得人凭《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书》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网上挂牌、拍卖成交后,交易中心通知竞得人和出让方在5个工作日内到交易中心签订《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书》,竞得人凭《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书》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协议出让方及受让方签订《补充耕地指标协议出让合同书》后,交易中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交易中心门户网站、交易中心大厅和交易平台等媒体公示交易结果,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

(一)受让人名称;

(二)合同签订时间、地点;

(三)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的简要情况;

(四)补充耕地指标出让价及价款缴纳时间、方式;

(五)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六)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网上挂牌、拍卖成交后,交易中心自成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交易中心门户网站、交易中心大厅和交易平台等媒体公示交易结果,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

(一)受让人名称;

(二)成交时间、地点;

(三)竞得的补充耕地指标的简要情况;

(四)补充耕地指标成交价及价款缴纳时间、方式;

(五)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六)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指标交易机构应对每一宗指标交易建立档案并接受监督。档案内容应包括:指标交易主体的基本信息、指标的基本情况、交易公告和交易结果公示的相关记载以及交易过程产生的各类文书等。


第九章 资金管理及交易费用

第三十五条 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收入纳入年度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列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确保相关收入及时足额缴库,严格按照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不得设立专户,截留、挤占和挪用耕地指标交易收入。

第三十六条 指标交易机构开展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资金给予保障。



第十章
法律责任及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书》应明确出让方、受让方双方的责任、义务及风险。出让方对其提供交易的补充耕地指标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因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不真实、不合法或不能用于占补等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出让方承担。

第三十八条 补充耕地指标出让后,由出让人负责对出让指标的地块进行管理和维护。因管护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由出让方负责。

第三十九条 竞得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交易中心宣布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重要事实骗取交易资格的;

(二)互相串通、恶意操纵交易的;

(三)不按时签订《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书》的;

(四)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指标交易价款的;

(五)违反挂牌出让公告有关约定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应当在挂牌起始时间或拍卖竞价开始前和交易期间中止、终止网上交易活动,待问题解决后依法定程序恢复或另行挂牌:

(一)补充耕地指标网上交易系统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不可及时修复的故障,造成网上交易出让无法实现的;

(二)司法机关、检察、监察机关依法要求中止或者终止网上挂牌活动的;

(三)因相关政策、规划条件等发生变化,对补充耕地指标有重大影响的;

(四)应当依法中止或终止出让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指标交易过程中,出让方、竞买人有违反本规则规定行为的,交易中心应取消其交易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竞买人为参与补充耕地指标网上挂牌竞买活动实施的所有行为,均应当视为其自身行为或其合法授权的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三条 由于竞买申请人自身网络及电脑等原因不能正常登陆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申请、报价、竞价的,后果由竞买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章

第四十四条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所需相关文书、表格格式由交易中心另行制定印发。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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