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192-193-20180123-0004163 文 号:灵预公字〔2018〕1号 发布机构: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8年1月23日 主题分类:征地信息\征地告知书 主 题 词:

灵川县人民政府征地预公告(灌阳洞井至潮田公路工程建设用地)


发表时间:2018/1/23 11:52:23 作者: 来源:灵川县人民政府 浏览:712

灵预公字〔2018〕1号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桂发改交通〔2016〕1171号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以《关于灌阳洞井至潮田公路工程建设用地预审的批复》(桂国土资预审〔2016〕43号)通过用地预审,灵川县人民政府拟将灵川县大境瑶族乡松江村委、乐育村委、金竹村委炮子上村民小组、葡萄岭村民小组、大境村委铁坑村民小组、廖家村民小组、灯明村民小组,潮田乡寨底村委寨底村民小组、黄家村民小组,太平村委太平村民小组、陂头村民小组、东宅坪村民小组,毛村村委张家村民小组,潮田村委绕芳村民小组、活田村民小组、大山口村民小组、潮田村民小组3队、4队、5队,留村村委留村村民小组等的集体土地约38.77公里征收为国有,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图为准,拟作为灌阳洞井至潮田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目前是征地工作前期调查阶段,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灵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灵政发〔2014〕9号)执行。

三、拟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拟按足额货币方式安置。

四、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有土地权属的单位请于2018年2月11日前向灵川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联系电话:0773—6862478)或潮田乡、大境瑶族乡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提供权属材料以便确权,逾期将视为弃权。

五、被调查村组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权属材料,以便制定征地方案。

六、本公告发布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的青苗,抢建的构筑物、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七、征地的其他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特此公告。




灵川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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