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6-22-20170207-0004210 文 号:桂国土资规〔2017〕1号 发布机构: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7年2月7日 主题分类:政策法规\地方性国土资源法规 主 题 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露天开采非金属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2/7 14:44:58 作者: 来源:广西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 浏览:606

桂国土资规〔2017〕1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函》(国环督察〔2016〕32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的通知》(厅发〔2016〕4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区露天开采的非金属矿产资源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编制和论证

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以第三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砂石资源开发专项规划编制为契机,在本市、县人民政府的主导下,认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进行论证和审查。要严格按照成矿规律、资源优势、产业发展、生态红线等实际,优化露天开采非金属矿的开发规划布局,厘清禁止开采区范围,合理划定允许开采区和开采规划区块,科学制定开采总量调控和采矿权数量指标,严格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准入,逐步调整矿山规模结构,进一步减少小型矿山数量,增加大中型矿山比例,推进露天开采非金属矿规模化、集约化开发。

二、严格新设采矿权准入

各类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水源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区禁止新设采矿权。在第三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砂石资源开发专项规划批复之前,暂停批复采矿权出让计划;待第三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砂石资源开发专项规划批复实施后再新设和出让采矿权。对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地方重大产业项目及涉及地方经济发展确需矿产资源配置的,由市、县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按“一事一议”的原则专题研究。

三、开展已有采矿权清理

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环保、林业、安监、水利、旅游等部门深入实地,重点围绕环境敏感区、生态红线、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山土地复垦、环境保护、矿山安全生产等方面要求进行全面排查并限期整改;不能在整改期限内达到整改要求的矿山,可报同级人民政府实施关闭。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采矿权,2017年12月31日前全部关闭退出。在第三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砂石资源开发专项规划批复之前,暂停已设采矿权扩大范围审批(已经批准扩大矿区范围预留和市、县人民政府已批准的整合矿区除外);符合条件的延续变更登记暂按不超过1年的有效期办理,待规划批复后按新的管理办法执行。

四、规范采矿权出让论证

采矿权设置前,要充分征求环保、林业、安监、水利、旅游等部门意见,在相关部门提出明确设置采矿权意见后方可新设采矿权。采矿权出让相关的储量报告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编制、价款评估、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经费可按《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建〔2003〕530号)相关规定作为采矿权出让成本费用列入部门预算。各地要认真研究在采矿权出让前配套解决用地问题,具备条件的市、县,可以试点的方式开展净采矿权(净采矿权是指采矿权出让前期的相关政策处理到位,竞得人不再受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等权益制约,且可进场开展矿山建设的拟出让采矿权)出让工作。

五、实施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

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相关制度,按属地管理原则监督、督促采矿权人严格执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对未按规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的,责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可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直接用于组织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代为复垦,并依法追究采矿权人责任。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投入,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全面改善矿区环境,做好各类废弃及历史遗留矿山、采石场、采砂区等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复绿工作,深入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促进矿山生态修复,构建绿色和谐矿山。

六、强化采矿权批后监管

严格实施矿业权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加大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的抽查和专项检查力度;严格对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矿山名单的管理,促进矿业权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的日常监督检查,以矿产督察和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等管理手段为抓手,提高管理技术手段,加强采矿权人是否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进行开采的监管,重点核查和处置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时间和范围采矿,超层越界、超生产规模开采以及不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建设,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的巡查、报告、制止、查处力度,依法查处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对非法采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认真做好政策衔接

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作出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矿及零星分散等矿产资源采矿权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2〕15号)相应废止。各市、县要认真学习宣传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并在实际工作中做好工作衔接。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7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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