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6-22-20171023-0004212 文 号:桂国土资规〔2017〕6号 发布机构: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7年10月23日 主题分类:政策法规\地方性国土资源法规 主 题 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10/23 15:31:47 作者: 来源:广西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 浏览:500

桂国土资规20176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71020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实施意见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开发作为我区传统优势产业,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支撑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在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特别是矿山布局、产业结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保护与开发的协调发展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亟需进一步研究解决。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系列重要指示和视察广西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营造三大生态的决策部署,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矿产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政府宏观调控,推进矿业经济转型升级,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现就全面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规划管控,优化矿业开发空间布局

矿产资源规划是落实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和产业政策,切实做好第三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砂石资源专项规划编制实施工作,优化矿业发展布局,统筹开发与保护,从空间和源头上管控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一)优化矿业开发布局。严格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根据矿产资源禀赋、潜力、开发利用现状、环境保护要求和安全生产条件等因素,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合理布局。确定一批重要矿产开发基地,划定矿产资源禁采区、限采区和开采区,按照禁采区退出、限采区缩减、开采区集聚的原则,对不同矿种和不同矿区实行差别化管理。推动有色金属、黑色金属、稀有金属、碳酸钙产业原料等资源产业与高新技术产业双向对接,延长矿产资源加工产业链。对砂石类矿山实施采矿权总数和最低开采规模调控,2020年以前,基本解决露天开采非金属矿山因多、小、散、乱造成的资源浪费、环境破坏和安全隐患等问题。

(二)严格管控保护区域。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的理念,严格保护自然环境,切实保障矿业经济发展。各类自然保护区设立及规划调整时,应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合理划定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分区。矿产资源开发要严格按照自然保护区的法定范围,划定禁止开采区。在禁止开采区内,不得规划设置和新设采矿权;已设矿业权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有序退出,各级人民政府应研究完善退出机制,依法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三)严格矿山开采准入条件。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开采技术要求,以综合利用、集约开发、规模经营、安全生产为原则,合理确定不同矿种、不同开采方式的最低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和相邻矿山最小安全距离。控制保护性开采矿产的开采总量,细化指标分配与监管制度。严格控制砂石矿山数量,实现规模化开发,制定矿产资源开发负面清单,严格执行矿产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的国家标准。

二、坚持源头管理,严格采矿权合理有序投放

(一)科学设置采矿权。各级人民政府加强采矿权的计划管理,按年度批准本级审批的采矿权出让计划;国土部门加强对下级出让采矿权的计划管控。制定采矿权出让计划时必须依法遵循矿产资源规划,充分考虑资源状况以及环境承载能力,在各级政府主导下充分征求环保、林业、安监、水利、旅游、海洋等部门意见。禁止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公路两侧保护范围内采矿;各类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重要水源地、公益林林地以及海岸线等敏感区域,周边设置采矿权时,应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充分论证。设置砂石土矿山时需充分考虑区域性的资源需求与资源有效供给的辐射范围等因素,提高采矿权布局的集中度,提升矿产资源的保障能力。

(二)科学确定矿区范围。对环境影响较大的露天开采非金属矿山,在确定矿区范围时,需将资源开发利用、矿地综合利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三者有机结合起来,科学、合理确定矿区范围,能整体开采的山体应进行整体开采,尽量少留边坡或不留边坡。

(三)规范出让前期工作。采矿权出让相关的储量报告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编制、价款评估、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经费可按相关规定作为采矿权出让成本费用列入部门预算,禁止意向人参与公开竞争性出让的采矿权前期工作。各地要采取措施将采矿权出让前的用地问题等相关政策处理到位,保障采矿权竞得人不再受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等权益制约。探索改革矿山用地方式,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可通过出让、临时用地等方式解决矿山用地问题;对开发矿产资源占用集体土地的,可探索以股权方式进行补偿;在贫困地区开发矿产资源时可结合扶贫工作对贫困人口实行资产收益扶持。

(四)依法依规审批采矿权。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格规范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新立、延续、转让、变更登记审批,对于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要求及其他达不到审批前置条件等情况,一律不予审批。

三、坚持市场主导,构建资源配置新机制

全面落实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更好地发挥市场在矿产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和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配置,建立和完善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市场体系。

(一)全面落实市场配置资源制度。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精神,完善矿业权竞争出让制度,除协议出让特殊情形外,对其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由市场判断勘查开采风险,决定矿业权出让收益。

(二)完善矿业权公开交易制度。按照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原则,将自治区矿业权交易平台整合纳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市、县矿业权全面实现网上交易。引导和鼓励具有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参与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转让,国有企事业单位持有或控股的矿业权转让要在交易平台上进行公开交易。国有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协议转让矿业权的,要按管理权限报政府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公开交易前应通过摇号抽签的方式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价值评估,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在评估价的基础上确定转让起始价和底价。进一步优化矿业权交易平台的服务功能,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所有矿业权出让、转让信息要在网站等媒体上公开。

(三)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坚持矿业权有偿取得,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权益,全面清理已设矿业权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重叠情况,查清与矿产地重叠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处置情况,对应缴未缴的矿业权价款依法追缴。对违规减免、欠征少征矿产资源税、矿业权出让收益和使用费等矿产资源专项收入问题进行全面清查,并依法追缴入库。在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权益的同时,积极研究探索扶持矿业企业健康发展的税费征收管理政策。

四、强化生态和环境保护,促进开发与保护协调发展

加强矿山开采及关联产业生态环境保护和采矿损毁土地复垦,推动绿色和谐矿区建设,构建生态友好、矿地和谐的矿产开发新格局。

(一)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坚持环境保护优先的原则,严格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等编制审查工作,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采矿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对没有依法提交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采矿许可证;矿山环保设施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不得投入生产。环保部门加大对生产过程中环保措施的执法检查力度;制定粉尘污染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开展粉尘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在2020年前所有矿山达标运行。在露天采石矿山推行封闭式车间破碎、皮带传输运料、喷淋防尘技术等手段解决粉尘污染问题。

(二)建立采矿权退出机制。对列入第三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禁止开采区内的采矿权,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清理,针对不同情况制定整顿关闭计划,列入关闭计划的砂石土矿山在2017年底关闭到位。建立淘汰和限制类矿山的技术标准和政策措施,对达不到规划准入条件和相关标准的矿山限期整改,对到期整改不达标的矿山由所在地县级政府实施关闭或配合有发证权限的自治区、市相关部门实施关闭。

(三)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三级联创的工作机制,以矿产开发综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矿地和谐为主要目标,从财税政策、信贷、股权市场挂牌融资、矿业权出让、用地、保证金缴存与使用(基金提取与使用)等方面建立有效措施督促和支持矿山企业统筹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企业发展与社区建设的关系,加快广西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新设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生产矿山加快转型升级,力争到2020年达到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矿业发展新模式。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绿色矿山建设实际,设立绿色矿山建设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奖励和补贴绿色矿山建设成绩突出的企业和个人。

(四)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力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构建缴存与治理相匹配、返还与治理相协调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基金和土地复垦费缴(预)存、使用新机制。督促矿山企业依法履行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大力推进边开采、边治理,确保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达到要求。整合各方力量和各类资金,推进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在用地、用矿方面给予政策支持,鼓励社会资金参与老矿山的生态修复整治工程,探索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新模式。

五、创新监管机制,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进一步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矿产资源管理中的责任,规范矿山企业、地勘单位和中介机构行为,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行业诚信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管理监督与服务新机制。

(一)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将矿产资源开发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统筹协调保护与开发的关系,制定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对矿产资源开发实施计划性管控,妥善处理生态文明建设中涉及的矿产资源开发遗留问题。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构建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矿产开发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坚决查处无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等破坏资源环境的违法案件,并将严重破坏矿产资源、损害生态环境及矿地关系紧张的矿山企业列入黑名单,进行重点监管。

(二)明晰部门监管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矿业权人履行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法定义务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矿山督察员和专家队伍建设,落实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环保部门负责组织规划环评文件审查、矿山开采和配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保措施的监督检查、粉尘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监管工作。林业部门负责矿山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及监管工作,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开展矿山设置的前期工作,如林地保护等级的论证核实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矿山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专项验收以及监管工作和河道采砂的规划、年度实施、许可、监管工作。工信部门负责执行产业政策及行业规范,组织相关部门淘汰落后产能,制定矿产资源加工产业发展规划。公安部门负责矿山使用爆炸物品的治安管理和涉及矿产资源犯罪的刑事案件侦办工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矿山尾矿库监管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准入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煤监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准入,依法监督监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管;各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应加强信息沟通,加强联合执法,建立部门联动监管新机制。

(三)强化中介服务监管。建立健全地质勘查、矿山开采设计、矿业权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地勘单位、各相关行业评审和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建设执业规范、竞争有序的中介服务市场,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违规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和督促中介服务机构明确服务项目、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作用,建立中介服务机构诚信登记档案、信誉等级公开和惩戒、淘汰等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查处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相关行业建立统一管理的评审专家库,保障专家评审和技术咨询的合法待遇,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强化专家责任追究。

(四)进一步简政放权。切实做好国家有关部门下放的审批权限的承接工作。保证将权利、责任、收益等同步下放,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积极做好矿业权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下放范围;地方人民政府要将设立采矿权和矿山建设、开采可能产生的困难和问题解决在事前,避免出现部门相互推诿、懒政、不作为现象;改进采矿权出让收益分成制度,将采矿权出让所得收益向基层倾斜,通过共享收益,进一步调动各方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改进技术方案编制评审方式,对于低风险开发矿种和地质条件简单类型的小型矿山,实行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制、统一评审备案的新模式。

(五)健全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协调机制。建设项目在选址论证期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要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进行核实查询,避免或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确需压覆的,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既有利于建设项目实施、又依法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主动介入,超前服务,协调督促双方达成协议并严格履行;对达不成协议的,要及时启动评估或仲裁程序,限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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