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土批函〔2018〕52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广西灵川县灵田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灵川县灵田镇会林村民委员会、上长岗村民委员会、下长岗村民委员会、永正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2.2375公顷(有林地1.0191公顷、灌木林地0.0413公顷、其他林地1.177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作为广西灵川县灵田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灵川县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二、要督促灵川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8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