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灵川县人民法院(2018)桂0323执250号和(2018)桂0323执25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我中心要协助执行将你公司名下的位于灵川县桂建路11号浩天江山美地5幢1单元5层1-5-1号房屋和5幢1单元14、15层1-14、15-2号房屋分别过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蒋国青、廖正林和申请执行人阳旭、阳雪妹名下。我中心已受理上述申请执行人登记申请。鉴于你公司无法提交上述房屋过户登记涉及的灵07国用(2015)第090006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且你公司已于2017年3月25日登报声明遗失作废该证。因此,即日起注销你公司原持有的灵07国用(2015)第090006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特此公告。
灵川县不动产登记局
201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