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土批函〔2012〕1103号文件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局、林业局等部门和灵川镇政府,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了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地类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市政〔2010〕1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地 类 名 称
|
面 积(公顷)
|
金 额(元)
|
水 田
|
0.3104
|
183828.19
|
坑塘水面
|
0.1038
|
61473.47
|
沟 渠
|
0.0053
|
3138.82
|
农村宅基地
|
0.219
|
64849.19
|
裸 地
|
0.0033
|
781.74
|
合 计
|
0.6418
|
314071.41
|
二、征收土地面积、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
村 (组)
|
批准面积(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灵川镇粑粑厂村委西头村民小组
|
0.0346
|
1.0245
|
灵川镇粑粑厂村委粑粑厂村民小组
|
0.1625
|
9.4461
|
灵川镇粑粑厂村委金家村民小组
|
0.4447
|
20.9365
|
合 计
|
0.6418
|
31.4071
|
三、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灵政发〔2010〕22号文件执行。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直接足额支付安置补助费。
五、被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的尚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土地权属单位,青苗、附着物所有权人请于2012年12月7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到灵川县灵川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或灵川县地产公司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补助有异议的不得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土地承包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特此公告。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201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