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15-173-20120224-0000441 文 号: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2012年2月24日 主题分类:结果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公告 主 题 词: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灵国土资公字〔2012〕3 号


发表时间:2012/2/24 16:04:08 作者: 来源:地产公司 浏览:569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土批函〔20129号文件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局、林业局等部门和灵川镇政府,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了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地类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市政〔20101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之和)万元/公顷 金额(元)
农用地 1.3485 59.223 798622.16
1.3485
798622.16

二、征收土地面积、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

(组) 批准面积(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灵川镇甘棠村委桥头村民小组 1.3485 79.8622

三、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灵政发〔201022号文件执行。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直接足额支付安置补助费。

五、该宗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已全额支付给了被征地村民小组,无需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补助有异议的不得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土地承包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特此公告。

O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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