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土批函〔2012〕9号文件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局、林业局等部门和灵川镇政府,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了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地类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市政〔2010〕1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地 类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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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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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之和)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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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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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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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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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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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86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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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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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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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86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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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收土地面积、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
村 (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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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面积(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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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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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川镇甘棠村委桥头村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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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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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8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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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灵政发〔2010〕22号文件执行。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直接足额支付安置补助费。
五、该宗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已全额支付给了被征地村民小组,无需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补助有异议的不得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土地承包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特此公告。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