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耕地保护股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程序及要件
⑴预审程序(县级预审)
用地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承办人受理→拟文→股领导审查→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局会审→局长签发。
⑵应提交的材料
①用地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由县国土局提供);
③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④县建设局的规划定点文、图;
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意见及备案表;
⑥压占重要矿床鉴定意见;
⑦土地利用现状图(1:1万分幅蓝晒图);
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复印件)。
2、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报批程序及要件
⑴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执拗程序
用 地单位持预审批复文件和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申请报告→承办人受理→拟文→股领导审查→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局会审→收费→局长签发报县政府→报桂林市政
府、自治区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县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征地事务所实施征地→县国土资源局公布补偿安置方案→支付征地补偿费、完善征收土地手续。
⑵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报批所需材料
Ⅰ单独选址
单独选址文字材料(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纸质材料一式五份,三份原件;报国务院审批的一式七份,五份原件;其余可用复印件。电子报盘一份);
⑴用地单位申请报告;
⑵建设用地申请表;
⑶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
⑷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⑸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
⑹项目建设用预审意见及落实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
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或其它设计批准文件;
⑻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意见及备案表;
⑼压占重要矿床鉴定意见;
⑽林地使用批复文件(不涉及占用林地的除外);
⑾土地利用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和规划修改方案批文(不涉及规划调整或修改的除外);
⑿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一览表(在表上增列土地证书号);
⒀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文(不涉及收回使用国有土地的除外);
⒁新增耕地确认文件(不涉及占用耕地的除外);
⒂桂林市、自治区或国土资源部批准的预审文件;
⒃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确认文件;
⒄征收土地预公告;
⒅听证告知书、听证送达回执;
⒆举行听证的笔录材料或放弃听证有关材料;
⒇征收土地调查表及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确认意见;
(21)土地估价报告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单独选址图件材料(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纸质材料一式五份,报国务院审批的一式六份,均为原件,电子报盘一份);
⑴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⑵拟征(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⑶1:1万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踌乡镇的项目需提供县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复印件;
⑷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除外);
⑸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⑹土地证书复印件;
⑺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不涉及占用耕地的除外);
⑻勘测定界图技术报告书;
⑼土地登记上岗资格及勘测定界资质证复印件。
Ⅱ城市批次
城市批次文字材料(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纸质材料一式五份,三份原件;报国务院审批的一式七份,五份原件;其余可用复印件。电子报盘一份);
⑴用地单位申请报告;
⑵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
⑶土地利用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和规划修改方案批文(不涉及规划调整修改的除外);
⑷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一览表(在表上增列土地证书号);
⑸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涉及收回使用国有土地的除外);
⑹落实建设项目安排表;
⑺新增耕地确认文件(不涉及占用耕地的除外);
⑻桂林市、自治区或国土资源部批准的预审文件;
⑼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调查确认文件;
⑽征收土地预公告;
⑾听证告知书、听证送达回执;
⑿举行听证的笔录材料或放弃听证有关材料;
⒀征收土地调查表及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确认意见;
城市批次图件材料(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纸质材料一式五份,报国务院审批的一式六份,均为原件。电子报盘一份);
⑴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⑵拟征(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⑶城市、城镇结合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复印件(集镇村庄批次用地附乡镇规划图局部复印件);
⑷土地证书复印件;
⑸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不涉及占用耕地的除外);
⑹勘测定界图技术报告书;
⑺土地登记上岗资格及勘测定界资质证复印件。
3、农村建房审批程序及要件
⑴审批程序
农村建房村民提交建房申请→承办人初审受理→收费打印建设用地批准书→股领导审查→局分管领导审核→局长签发。
⑵应提交的材料
①申请报告(村民小组长、村委会签署意见并盖章);
②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申请表;
③城(村)建部门的定点通知单(复印件);
④户主的身份证(原件);
⑤户口簿(原件);
⑥交通部门的意见(不涉及国道、省道、县道边除外)。
㈡规划利用管理
1、办理(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程序和要件
⑴办理程序
用地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收件初审→交股领导分发→经办人受理→股领导审查→局分管领导审核→会审小组会审→收费→报县政府审批→下发划拨用地文件。
⑵应提交的材料
①用地申请书;
②县政府供地函(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
③自治区政府征地批准文件复印件(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
④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表复印件(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
⑤界址点成果表(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
⑥项目立项批准文或核准、备案登记文;
⑦建设用地规划定点通知书、图;
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备原件核对);
⑨《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备原件核对,新增建设用地不要此证);
⑩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兰晒图);
11用地红线图(一式二份);
12拆迁合格证及拆迁协议(涉及拆迁的);
13涉及未批先用等违反用地行为的,要有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结案报告复印件;
14其它需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
2、办理(补办)建设用地协议出让程序及要件
(1)办理程序
用地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收件初审→股领导分发→经办人受理→股领导审查→局分管领导审核→会审小组会审→公示→收费→报县政府审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布)→下发用地批准文件。
(2)应提交的材料
①用地申请书;
②项目立项批准文或核准、备案登记文;
③建设用地规划定点通知书、图;
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备原件核对);
⑤《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备原件核对);
⑥已通过会审的地价评估报告;
⑦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兰晒图);
⑧建设用地红线图(一式二份);
⑨拆迁合格证及拆迁协议(涉及拆迁的);
⑩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结案报告(有违法用地行为的);
11其它需提交的有关资料。
3、办理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和要件
(1)办理程序
用地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收件初审→股领导分发→经办人受理→股领导审查→局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下发用地批准文件。
(2)应提交的材料
①申请书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
②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复印(备原件核对);
③用地红线图(一式二份);
④宗地图及测量成果;
⑤其它应补充资料。
4、办理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程序及要件
(1)办理程序
改制单位提交书面的土地资产处理申请→经办人受理→股领导审查→分管领导审核→会审小组会审→下发批准文书。
(2)应提交的材料
①土地资产处置申请书(定明申请人名称、法人姓名、单位性质、通讯地址等);
②《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附图,土地发生变化的,应提供测量成果表(原件);
③企业改制批文(原件);
④土地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原件);
⑤已通过会审的地价评估报告;
⑥法人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或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⑦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备原件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