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准确掌握2012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变化情况,保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现势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和《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上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的基础上,采用卫星遥感、地理信息等技术手段,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土地变更调查监测与核查工作,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为保证本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2012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监测与核查工作,全面掌握全国(不含港、澳、台地区)31个省(区、市)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和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保持全国土地调查数据的现势性,实现国土资源“以图管地”科学监管的目标,满足国土资源“一张图”建设的需要,为国土资源“批、供、用、补、查”日常管理及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基础资料。
二、工作任务
2012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主要任务包括:遥感监测、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基本农田情况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成果核查、用地管理信息标注、数据汇总统计与分析、更新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一)开展遥感监测。
国土资源部统一采集覆盖全国的最新遥感影像数据,加工制作2012年度土地利用遥感正射影像图,提取2012年度新增建设用地遥感监测图斑,形成2012年度遥感监测成果,及时下发各地,辅助地方开展土地变更调查。
(二)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2012年12月31日为统一时点,结合日常土地变更调查和年度遥感监测成果,实地核实遥感监测图斑情况,调查各类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对遥感监测已提取,而未变更为建设用地的图斑,以及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的图斑进行举证。在此基础上,在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中对经调查已经发生变化的地类、范围、属性等进行逐地块变更,生成2012年土地变更调查增量数据,以及2012年度县级更新调查数据库,对土地调查数据库进行全面质量检查。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地籍部门牵头组织,各业务部门参加,对各县(市、区)逐级报送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组织开展检查工作,重点对未变更为建设用地的遥感监测图斑进行核实,并组织开展数据库质量检查工作。
(三)开展基本农田情况调查。
依据合法有效的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或依法占用、调整等)资料,调整数据库中基本农田图斑的位置和范围,更新基本农田数据层,汇总形成基本农田面积汇总表。
(四)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成果内外业核查。
部统一组织,依据遥感影像及监测成果,参考地方提供的实地照片和设施农用地等证明材料,对各地报送的县级土地变更调查结果开展全面的内业核查。通过比对遥感影像,核实遥感监测图斑变更情况,逐图斑核查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对非建设用地变化开展流量与流向的合理性审查,重点审查农用地(尤其是耕地)变为未利用地;对数据库质量进行全面检查。
对内业核查中发现问题严重的地区,及时组织集中对接整改。无重大问题的县区,经数据库质量检查通过的,及时纳入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集中对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抽取重点县区开展国家级外业核查。根据外业核查结果,地方负责组织及时完善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结果,逐级上报变更增量包,经国家检查通过后,纳入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
(五)开展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
部统一组织,利用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对核查通过的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成果,叠加部2012年度增减挂钩、低丘缓坡利用、工矿废弃地复垦、用地审批、土地整治、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及先行用地等日常审批管理信息内容,开展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
套合审查期间,部负责陆续将管理信息审核结果及时反馈地方。县级国土资源各相关部门根据部管理信息核实结果,分工负责向部监管平台补充举证材料。举证材料应包括:临时用地、往年批准的农转用、“边报边用”的建设用地、国家的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项目用地等证明材料,以及各用地的四至坐标电子文件等,以省为单位报部。同时,地方对经部核查认定的“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建设”用地,按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要求,调查实际建设占用的耕地面积,一并报部。
地方完成用地管理信息补充后,部相关司局负责分工组织,确认各地补充的用地管理信息,完成用地管理信息的完善工作,形成2012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用地管理信息结果及汇总结果,并开展管理信息专项分析。
针对管理信息审核中的重点问题、重点地区,开展国家级重点抽查核实,对于弄虚作假的典型地区,按照土地调查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理。
(六)开展数据汇总统计与分析。
各地依据更新后的土地调查数据库,逐级汇总每块土地的利用变化情况,形成2012年度各类土地利用变化汇总结果。各地以变更调查结果为基础,由有关业务部门结合相关管理工作分别开展分析,并综合形成本地区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
国家在各地变更调查结果的基础上,开展国家级汇总工作,并将土地利用现状变化结果数据与用地管理信息结果数据合并,形成2012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汇总数据,结合各地变更调查分析报告,开展全国土地利用变化分析工作,统一形成全国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
(七)更新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地方相关部门牵头,地籍部门配合,将审核通过的管理信息录入到经对接整改后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形成2012年度变更调查增量数据成果,逐级检查后报部。部组织专业队伍,开展数据比对及检查工作,将各地通过检查的数据成果更新入库,最终形成2012年度国家级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
国家逐步建立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质量的通报与奖惩制度,根据国家外业抽查结果,尝试每年对各省变更调查成果质量检查结果进行排名,并进行内部通报。对调查成果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地区,建立相应的惩处机制,在用地审批、用地计划指标安排以及国土资源相关管理中,有针对性给予相应限制。
三、工作程序和方法。
(一)遥感监测。
部统一组织,采集本年度覆盖全国的最新遥感影像数据,加工制作2012年度分县区的土地利用遥感正射影像图;对照2011年度遥感影像底图,叠加2011年土地调查数据库,提取本年度新增建设用地遥感监测图斑;制作分县区的2012年度遥感监测成果,分发各地辅助开展年度土地变更调查(遥感监测成果领取说明见附录1)。
遥感监测成果包括土地利用遥感正射影像图、遥感监测图斑、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见附录2)。
(二)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
1.准备工作。
(1)总体控制。
201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以经国家确认的2011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库为基础。201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形成的各级控制界线、控制面积和各地类面积,将作为2012年度变更调查的基础及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单元,不得随意更改。
国界、省界、沿海零米线的调整,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各地不得擅自更改。2012年变更调查中,涉及国界、省界、沿海零米线调整的省,国土资源部于2012年9月中旬完成相关界线调整,并将调整后的界线数据、省级控制面积下发到相关省,作为2012年变更调查的基础。
涉及国界、省界、零米线调整的省(区、市),应根据新下发的界线调整省内相关县的控制界线和控制面积,同时修改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发生调整的,按照调整文件修改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上述界线调整后,应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将调整后的控制界线、控制面积、涉及界线调整的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和相关说明材料,于12月15日前报部备案,经部组织检查无误的,作为201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的初始数据库。调整后的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将严格作为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单元,在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一律不再调整。
各省将因突发性自然灾害、重大生态环境整治工程等原因,导致农用地变为未利用地的,应于12月31日前,以县为单位,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将涉及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件、数据及数据库、报表等相关资料报部审查。
(2)制定方案。
各地可参照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土地变更调查方案。
(3)资料及设备准备。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集整理土地管理方面的相关资料,准备调查所需的有关设备。
资料主要包括:2011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库,2012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基本农田划定和调整、土地违法查处、农业结构调整、灾毁耕地、生态退耕等方面的资料。
调查所需仪器设备主要包括:GPS接收机、全站仪、钢(皮)尺、计算机及软件系统,以及交通工具等。
(4)制作土地变更调查外业底图。
各县(市、区)参照本地区2012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基本农田划定与调整、土地违法查处等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现状变化的材料,在遥感监测成果和2011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库等成果的基础上,制作土地变更调查外业底图。
11月30日前,仍未接收到遥感监测成果的地区,应以2011年土地调查数据库为基础,叠加上述内容,形成土地变更调查外业底图。
2. 调查内容与方法。
按照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以2012年12月31日为统一时点,利用土地变更调查外业底图,严格遵守以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选择调查方法,有序开展土地利用变化情况调查,保证图、数、实地三者一致。
11月30日前,未收到遥感监测成果的地区,应依据2011年土地调查数据库,结合本地区2012年度土地利用审批等情况资料,加大外业调查力度,实地调查确认每一块变化地块的范围、形状,现场详细记录变化地块的地类属性等信息;对于影像不清晰或影像未反映的新增地物,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实测坐标法、直接补测法、间接补测法等多种补测方法开展补充调查,详细记录变化图斑的形状、范围以及变化地类等内容;对于非建设用地变化图斑,各地参考土地变更调查外业底图,依据实地现状,逐地块调查变化地块的范围和地类。
(1)开展遥感监测图斑核实。
利用土地变更调查外业底图,对照实地现状,对国家下发的遥感监测图斑及属性信息进行逐一核实、调整和补充调查,调绘实地建设范围和地类,确认遥感监测图斑变化情况,如实填写《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见附录2)。
对部提取的实地已建设,地方未变更为建设用地的遥感监测图斑,提交实地照片,对遥感监测图斑属设施农用地和农村道路等地块须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扫描件等举证材料,在《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上标注实地照片编号(编号方法及目录组织见附录5),填写不变更为建设用地的理由等信息(加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公章,负责人签字)。
对遥感影像上未反映建设的遥感监测图斑之外的地块(或未实质性动工的图斑),如果地方变更为建设用地,应提交实地照片作为举证材料(编号方法及目录组织见附录5)。
(2)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
按照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要求,对2012年度实际变化的每一块土地进行实地调查,在土地变更调查外业底图上标绘图斑的位置、范围、地类等信息,如实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见附录3)。《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包含了所有变更图斑的具体变化情况,作为记录土地权属和地类变化及相关信息的唯一原始资料,是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的主要数据源。
严格限制将农用地大面积变为未利用土地。对确因突发性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滑坡、泥石流等)、重大生态环境整治工程等原因,导致农用地表土层破坏,短期内无法通过简单治理恢复种植的,按照土地变更调查以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可以将农用地变为未利用地。但对此部分图斑,应实地调查其位置、范围和地类,拍摄实地照片,填写《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图斑核实记录表》(见附录4),形成矢量图层,并扫描灾毁、塌陷或重大生态环境整治工程等相关证明文件(编号方法及目录组织见附录5),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以上成果和材料,以专报方式报部审查。逾期未报的,将不在本年度变更。
(3)开展“批而未用”土地建设情况调查。
调查往年“批而未用”土地建设情况,对2011年土地调查数据库中的“批而未用”土地,2012年实地已建设,应按实际建设状况调查其位置和范围。
(4)开展地类信息专项调查标注。
①新增耕地坡度:将利用DEM制作的坡度图与土地利用现状图套合,确定新增耕地坡度分级。对坡度大于2°的耕地,区分梯田和坡地,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相应栏目。
②可视为补充耕地的新增园地:本年度内,将闲置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开发整理成园地,并经土地和农业等相关部门共同认定能调整成耕地的,作为“可视为补充耕地的新增园地”。
③可调整地类:对于因农业结构调整导致耕地变更为园地、林地、草地以及坑塘等农用地,且耕作层未破坏的,可认定为可调整地类。包括:可调整果园、可调整茶园、可调整其他园地、可调整有林地、可调整其他林地、可调整人工牧草地、可调整坑塘水面。
④往年“批而未用”土地建设情况:对2011年土地调查数据库中“批而未用”土地,2012年实地已建设,应将实际建设部分在数据库中标注为“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建设”属性(PJ)。
3.有关问题说明。
(1)对2012年度实地已建设的土地,无论是否在年度遥感监测成果中体现、是否已经取得合法有效用地手续、是否已列入违法拆除计划、是否经竣工验收、是否为其他部门管理范围,都必须按实地现状变更为建设用地。
对于“边报边用”的建设用地,2012年尚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无论是否为国家的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项目,都应按照实地现状调查为建设用地。
(2)建设用地指实地已建设的土地。实地建设以施工人员已进入、工棚已修建、塔吊等建筑设备已到位或地基开挖为标志。
(3)对2011年度部卫片执法检查中,查处的建设用地结果,应纳入2012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对2011年度已经调查为建设用地的图斑,经依法查处并拆除的,按原地类调查和变更。
2011年度下发的问题图斑,实地已建设,且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按照实地现状调查为建设用地;实地已拆除的,不进行变更;已确定为设施农用地、农村道路等图斑的,按照相应地类变更。
(4)新增耕地应按土地利用现状如实调查,本年实际新增的耕地均须变更为耕地。对于本年度因土地整治实际新增的耕地,无论是否验收,都应按实地现状调查为耕地。
人为撂荒的耕地,以及受洪水等突发自然灾害影响而耕作层或表层未被破坏的耕地,维持原地类。
(5)农村道路指公路用地以外的南方宽度≥1.0m、北方宽度≥2.0m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道路;确实用于村间、田间交通运输的道路(含机耕道)。
(三)基本农田情况调查。
对于已批准实施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地方,严格依据合法有效的基本农田划区定界资料,调整土地调查数据库中基本农田图斑的位置和范围,更新基本农田数据层,汇总形成基本农田面积汇总表。
对于2012年仍未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地区,根据依法确认的基本农田占用或调整情况,结合变更后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生成基本农田面积汇总表。
(四)更新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按照土地变更调查的有关标准和要求,对调查结果进行汇总整理。按照数据库更新有关标准和要求,采用增量更新的方式,更新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实现对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的变更、上报与更新。
1.数据库质量检查及更新方法。
(1)县级采用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软件,按照数据库更新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逐地块变更数据库,并生成2012年度增量数据及变更调查统计报表。
(2)县级采用国家统一下发的更新数据上报软件生成县级更新数据包,并通过检查软件,与2011年度调查数据库校核。
(3)县级更新数据包成果经省级检查、国家最终质量检查通过并确认后,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本级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工作。
2.数据库质量检查及更新要求。
(1)县级调查数据库更新应以经国家与省级共同确认的2011年度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统计报表为基础。
(2)2012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库、2012年度增量数据与2012年度变更调查统计汇总报表三者之间应保持一致。变更调查统计报表表内与表间数据逻辑关系正确。
(3)县级更新数据包必须完全通过更新数据上报软件检查,确保数据成果无错误。
(五)县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汇总和上报。
变更面积以土地调查数据库中变更图斑的面积量算为准。利用数据库汇总功能,逐级汇总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形成各级土地利用变化情况汇总结果。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相关部门在分析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汇总结果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的年度土地管理各项工作情况,开展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分析工作,对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及耕地保护、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使用、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违法用地等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与建议,编写县级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县级上报成果包括:
1.2012年度更新数据包;
2.2012年度变更调查各类统计汇总报表;
3.《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
4.《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图斑核实记录表》;
5.县级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
6.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图斑、未变更为建设用地的遥感监测图斑举证材料的电子文件。
上述成果1、2、5项统一打包为县级更新数据包。
在县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的基础上,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县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进行省级检查,并编写“省级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上报国土资源部。
(六)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成果核查。
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成果核查包括:国家级内业核查与审查、国家级数据库质量检查、集中对接整改、国家级外业核查。
1.国家级内业核查与审查。
将提取的遥感监测图斑与地方上报的建设用地增量图层比对,核对国家提取的遥感监测图斑是否变更为建设用地,依据2012年度遥感影像,结合上报的《遥感监测信息核实记录表》、实地照片和设施农用地等的证明文件举证材料,判断遥感监测图斑未变更为建设用地是否合理,检查地方是否瞒报建设用地。
将地方上报的建设用地增量图层与2012年度遥感影像套合,结合地方上报的实地照片,核对上报的图斑是否建设,检查地方是否虚报建设用地。
结合地方提供的举证材料,审查地方专报的农用地变为未利用地变化图斑的合理性,结合遥感影像和外业实地抽查,检查地方是否将农用地虚变更为未利用地。
结合2011年土地调查数据库中的批而未用图斑标注情况,对地方上报的“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建设”(PJ)图斑进行合法性审查,将检查结果一并反馈地方。
2. 国家级数据库质量检查。
按照数据库质量控制的标准和要求,部组织对各省上交的分县土地调查现状数据库增量数据进行全面质量检查。
3.集中对接整改。
部统一组织,将内业核查发现问题突出的重点县区核查结果及时反馈省级,要求省级组织对国家反馈的问题图斑进行核实。部统一组织,开展集中对接,要求省级对问题图斑核实情况集中向部说明,解释原因,形成对接意见,并现场整改。
同时,对内业核查无重大问题及数据库质量检查未通过的县区,组织地方集中修改完善。数据库质量修改完善的过程中,不得修改变更调查成果的地类、面积等关键内容。
4. 国家级外业核查。
在集中对接整改中,对地方解释说明仍有疑问,且不整改的图斑,由部统一组织,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图斑,采用专业队伍实地检查的方式,开展国家级外业实地核查,形成外业核查结果反馈地方。
根据外业抽查结果,县级地籍部门负责组织,按照外业核查意见和数据库质量要求,及时完善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结果,形成土地利用现状增量数据,经逐级检查通过后报部。国家组织开展修改情况复核及数据库质量检查后,形成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数据,及时开展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的分析。
(七)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
1.用地管理信息标注内容。
(1)新增建设用地管理信息标注内容。
对本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根据实地建设情况及批准情况,在数据库中标注新增建设用地类型等信息。对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地块,在数据库中标注有关审批文件的文号等信息。
①本年批准本年建设情况:对2012年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实地已建设的地块,按实地现状变更为建设用地,填写“本年批准本年建设”属性(B)。
②本年批而未用情况:对2012年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实地尚未建设的土地,按批准用途变更为建设用地,填写“本年批而未用”属性(P)。
③本年未批先建情况:对于实地已建设,但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地块,按照实地现状变更为建设用地,填写“本年未批先建”属性(W)。其中,未批先建根据执法检查工作需要,进一步对用地的有关情况进行细分。
(2)新增耕地管理信息标注内容。
耕地管理信息标注内容包括:土地整治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和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新增耕地管理信息。其中:
①本年实际新增的耕地属于土地整治项目本年验收的,标注为“土地整治本年验收本年新增耕地”(ZZB);
②往年增加的耕地属于土地整治项目本年验收的,标注为“土地整治本年验收往年新增耕地”(ZZW);
③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补充的耕地,标注为“增减挂钩补充耕地”(ZJG);
④因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补充的耕地,标注为“工矿废弃地复垦补充耕地”(GKF);
⑤因农业结构调整的新增耕地,标注为“农业结构调整新增耕地”(TZ);
⑥其余新增耕地标注为“其他补充耕地”(QT)。
2.用地管理信息标注方法。
(1)关于新增建设用地管理信息标注。
部利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将2012年度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低丘缓坡利用、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及先行用地等用地管理信息范围,与地方上报的新增建设用地矢量图层叠加对比。其中:
地方上报的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与监管平台用地管理信息范围界线相套合的部分标注为“本年批准本年建设” (B),未套合的部分标注为“本年未批先建”(W);监管平台用地管理信息范围超出地方上报的新增建设用地图斑范围的部分,标注为“本年批而未用”(P)。新增建设用地管理信息标注完成后,按照要求生成新增建设用地管理信息矢量图层。
(2)关于新增耕地管理信息标注。
部利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将地方上报的变更调查成果中的新增耕地及2011年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中耕地的矢量图层与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上的土地整治项目范围矢量信息套合对比。
其中: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范围与地方上报的新增耕地图斑相套合的标注为“土地整治本年验收本年新增耕地”(ZZB),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范围与2011年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中耕地的矢量图层相套合的标注为“土地整治本年验收往年新增耕地”(ZZW)。同时,分图斑标注各类新增耕地经费来源,包括:中央支持资金、中央按因素法分配资金和地方新增费、开垦费、自行补充资金、复垦费和出让金、其他涉农资金、统筹资金等。
部利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将地方上报的变更调查成果中的新增耕地与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上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和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补充耕地矢量信息套合对比。
其中:增减挂钩项目补充耕地信息范围与地方上报的新增耕地图斑相套合的部分,标注为“增减挂钩补充耕地”(ZJG);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补充耕地信息范围与地方上报的新增耕地图斑相套合的部分,标注为“工矿废弃地复垦补充耕地”(GKF)。
新增耕地管理信息标注完成后,按照要求生成相应的新增耕地管理信息矢量图层。
依据新增耕地管理信息标注结果,将“2012年土地整治新增耕地”(ZZB)、“增减挂钩补充耕地”(ZJG)和“工矿废弃地复垦补充耕地”(GKF)之外的新增耕地,分类标注为“农业结构调整新增耕地”(TZ,由园地、林地等农用地变更为新增耕地的部分)和“其他补充耕地”(QT,由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变更为新增耕地的部分)。
(3)基本农田信息复核。
对各地报送的基本农田进行政策性复核。
(4)用地管理信息的复核与确认。
用地管理信息套合审查期间,部相关司局负责,及时将管理信息审核结果反馈地方。地方县级国土资源各相关部门根据部管理信息核实结果,分工负责向省、部监管平台补充举证材料。举证材料应包括:临时用地、往年批准的农转用、“边报边用”的建设用地、国家的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项目用地等证明材料,四至坐标的电子文件。省级相关部门负责对省级以下(含省级)的批准材料和临时用地的批准材料进行审查把关。
同时,对“本年批而未用”(P)图斑,各地应根据批文规定,填写其批准的建设用途(其地类代码分别为201~205、101~103、105~107),并计算各类用地面积;对经部核查认定的“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建设”用地,按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要求,调查实际建设占用的耕地面积。以上两项调查结果,经省级审查核实确认后,一并报部。
部对经依法批准的临时用地图斑单独保存,在今后年度核实临时用地拆除情况。
地方完成用地管理信息补充完善后,相关司局负责组织,审查确认各地补充的用地管理信息,并按照变更调查成果要求,修改完善用地管理信息矢量图层,汇总形成2012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用地管理信息数据和统计结果,开展管理信息专项分析。
对部分管理信息审核不通过的重点地区、重点问题,部统一组织,采取技术与行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国家级重点抽查核实,发现并查处一批弄虚作假的典型地区,按照土地调查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理。
相关司局负责组织,将通过审查的用地管理信息矢量图层及统计表格下发各地,作为地方用地管理信息录入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的控制数。
(八)数据汇总统计与分析。
各地开展数据汇总统计与分析工作,地籍部门牵头,逐级汇总年度内每块土地的利用变化情况,形成2012年度各类土地利用变化汇总结果,以变更调查结果为基础,由有关业务部门结合相关管理工作分别开展分析,并综合形成本地区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
国家组织,以县区为单位,逐级汇总年度内各类土地利用现状的变化情况,形成全国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汇总结果,将土地利用现状汇总数据与用地管理信息汇总数据进行合并,形成2012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最终汇总数据。
国家以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汇总结果为基础,参考各省级汇总分析报告,开展全国土地利用变化数据分析工作,对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及耕地保护、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使用、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未批先用建设用地、土地督察等情况进行重点分析,提出相应对策与建议,并编写全国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部适时组织召开汇总会。
(九)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
地方相关部门牵头,地籍部门配合,依据通过国家级核查和数据库质量检查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成果,按照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要求,将审核通过的“本年批准本年建设”(B)、“本年未批先建”(W)、“土地整治本年验收本年新增耕地”(ZZB)、“土地整治本年验收往年新增耕地”(ZZW)、“增减挂钩补充耕地”(ZJG)、“工矿废弃地复垦补充耕地”(GKF)的管理信息标注到对应的土地利用现状变化图斑中,用地管理信息图斑与土地利用现状变化图斑不一致的,应按照变更调查要求分割图斑后分类进行标注;将审核通过的“本年批而未用”(P)图斑叠加到土地调查数据库中,生成“本年批而未用” (P)图斑增量成果;依据国家下发的用地管理信息结果和新增耕地的现状变更结果,在数据库补充完善“农业结构调整新增耕地”(TZ)和“其他补充耕地”(QT)内容。
在管理信息录入过程中,除经部确认管理信息涉及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外,不得修改其他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信息。
地方将上述成果统一整合,形成2012年度变更调查增量数据成果,逐级检查后报部。部组织专业队伍,对地方整合后上报的增量数据,开展数据比对及数据库质量检查工作;通过检查的,国家组织更新入库,最终形成2012年度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四、组织实施
(一)实施要求。
2012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监测与核查工作,按照部统一组织、统筹安排、一查多用、分级实施,各级国土资源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多方参与、各司其职、共同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
(二)组织模式。
2012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监测与核查工作由部地籍管理司牵头,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规划司、财务司、耕地保护司、土地利用管理司、执法监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部信息中心、土地整治中心、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和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参加,以协调会议方式,研究确定工作方案,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监督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和验收调查成果。
各地参照国家组织模式,建立本地区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机制,在国土资源部门领导下,组织地籍管理、规划、耕地保护、用地审批以及执法监察部门共同参与,通力配合,因地制宜,做好本地区201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组织与实施。
(三)任务分工。
国家层面负责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负责全国调查成果质量的抽查与核实工作。具体包括:遥感监测、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成果国家级内外业核查、用地管理信息套合、国家级重点抽查核实、国家级数据库更新及国家级汇总分析等工作,由部相关司局、单位共同参与完成。其中,部地籍管理司负责组织土地利用现状变化结果的核实与确认,以及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的更新与维护;规划司、耕地保护司、土地利用管理司根据职能,负责制定相关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工作的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指导相关单位开展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工作,对套合标注结果进行政策合规性确认;执法监察局利用土地变更调查和遥感监测有关成果,开展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省级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成果质量把关,具体承担省级数据库更新及省级汇总分析等工作;地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协助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负责更新地市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调查成果的真实性,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具体承担本地区开展县级数据库更新及县级成果汇总分析等工作。
地方负责的变更调查及数据库更新工作,由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相关组成部门通力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其中:
地籍部门负责组织地类实际变化的调查核实,遥感监测图斑核实,调查土地调查数据库中“批而未用”图斑建设情况,标注“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建设”图斑,负责数据库变更维护及变更增量数据包的逐级汇总与报送,牵头开展成果汇总与分析。
规划部门负责将本地区2012年度增减挂钩、低丘缓坡利用、工矿废弃地复垦等日常审批管理信息及时报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备案,开展用管理信息专项分析。
用地审批和耕地保护部门负责将本地区2012年度用地审批、先行用地、土地整治等日常审批管理信息及时报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备案,开展用管理信息专项分析。
土地利用部门负责将本地区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等日常审批管理信息及时报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备案。分析本地区节约集约用地和批而未用建设用地情况。
执法部门负责将日常土地执法检查资料纳入土地利用现状变更。
(四)实施计划。
2012年9月起,开始遥感数据采购和加工生产,陆续提供地方开展土地变更调查以及部相关部门使用。
9月底前,完成相关方案制定、计划编制,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完成相关准备工作。同时,完成国界、省界、陆地及海岛零米线的调整,调整后的界线数据下发相关省。
12月15日前,相关省份应根据调整后国界、省界、陆地及海岛零米线调整省内相关县的控制界线和控制面积,同时修改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发生调整的,按照调整文件修改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上述界线调整后应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将调整后的控制界线、控制面积、涉及界线调整的所有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和相关说明材料上报部备案。经部检查无误的,作为本年度初始数据库。调整后的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将严格作为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单元,在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一律不再调整。
12月31日前,各省将因突发性自然灾害、重大生态环境整治工程等原因,造成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地块的图、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电子扫描件,以县为单位由省统一报部审查。
2013年1月20日前,地方完成土地变更调查,以省为单位报送土地变更调查结果。
2013年1月25日前,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将地方上报的县级土地调查相关成果提供部信息中心,用于开展用地管理信息标注与审核工作。
2013年1月31日前,中国土地规划院将全国遥感正射影像图提供中国地质调查局,用于开展2012年度矿产卫片执法检查。
2月28日前,完成国家级内业核查与审查,将问题严重的内业核查与审查结果反馈地方,完成国家级数据库检查工作。
3月1日~5日,开展内业核查重点县区集中对接,并现场整改;对内业核查无重大问题的县区,组织地方集中开展数据库质量修改工作。
3月5日~15日,对集中对接中的重大问题,开展外业抽查。
3月20日前,形成全国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及变化数据,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的分析。
3月25日前,完成用地管理信息标注与审核工作,并将标注审核结果反馈地方。
4月15日前,地方完成用地管理信息补充完善工作,随同基本农田调整变化图层及基本农田汇总数据,一并由省级统一组织及时报部。相关司局负责组织,确认各地补充的用地管理信息,并完成用地管理信息的完善工作,形成2012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用地管理信息结果。将通过审查的用地管理信息结果下发各地,作为用地管理信息控制数,各地开展用地管理信息专项分析。对部分管理信息审核不通过的重点地区、重点问题,开展国家级重点抽查核实。
4月20日前,开展国家级汇总工作,形成2012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汇总数据。部适时召开变更汇总会。开展数据分析工作,起草分析报告。
4月底,形成2012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报告。
5月8日前,地方将整合后变更调查增量数据成果,经逐级检查后,以省为单位报部。国家组织对地方整合上报的增量数据,开展数据比对及数据库质量检查工作。对通过检查的,国家组织更新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对检查不通过的,国家组织地方集中修改完善,形成2012年度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五、预期成果
通过开展2012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监测与核查工作,形成全国一系列的土地基础数据、图件及数据库等系列成果。
(一)各县级土地利用数据;
(二)各县级土地利用年度变化数据;
(三)2012年度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四)各县级遥感监测成果;
(五)项目工作方案、工作报告、遥感监测和变更调查结果分析报告、监理报告,省级核查工作方案、核查结果报告、数据库质量检查报告等系列文字成果;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规定、记录表、检查表、统计表、调查底图等其他成果。
附录:1.《2012年度遥感监测成果领取说明》;
2.《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
3.《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
4. 《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图斑核实记录表》;
5.成果目录组织结构及证明材料编号规则;
6.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编写说明。
附录1
2012年度遥感监测成果领取说明
一、请各省(区、市)及时登陆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网站(hppt://www.clspi.org.cn),了解各县(市、区)遥感监测工作进展情况,并联系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商定领取成果的时间等相关事宜。同时下载、签订《2012年度土地遥感监测成果资料保密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要求,做好保密工作,妥善保管和使用成果资料。
二、请各省(区、市)确定1-2名成果领取联系人并填报联系人回执表。监测成果以省为单位领取,接到本方案后,各省提前向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提交2块1TB以上容量的移动硬盘,方便提交拷贝已有成果。第一次领取时,领取人需出示领取人身份证明和省级地籍管理部门介绍信,及本省(区、市)与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签订的《2012年度土地遥感监测成果资料保密协议》。
三、领取成果联系方式
联系人:周灵霞 王 锦
电 话:010-66008207 66008267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成铭大厦329室
▁▁▁▁省(区、市)领取2012年度遥感监测成果联系人回执表
注:回执请传真至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010—66008173)
附录2
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
省(区、市) 市 县(区) 第 页 共 页
国家组织遥感监测生产单位填写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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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根据变更调查结果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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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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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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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
图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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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
图斑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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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点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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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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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面积(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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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
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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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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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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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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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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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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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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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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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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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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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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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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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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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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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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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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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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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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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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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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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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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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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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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图斑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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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图斑面积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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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第4列“监测图斑类型”共分5类:
第一类:前时相影像有植被覆盖或明显非建设痕迹,后时相影像有明显建设特征(如地基、建筑物、构筑物、广场等),为类型“1”。
第二类:前时相影像有植被覆盖或明显非建设痕迹,后时相影像有明显建设推填土特征,或非建设用地基础上新建公园绿地和高尔夫球场,高尔夫球场用地在“tz”属性项备注“G” ,为类型“2”。
第三类:前时相影像有明显建设推填土特征,后时相影像有明显建设特征(如地基、建筑物、构筑物等);或前时相影像为低矮建筑,后时相影像翻建为居住小区和规模化工厂等较大规模建筑,为类型“3”。
第七类:前时相影像有植被覆盖或没有明显建设,后时相影像有明显道路特征(包括为建设道路而进行的推土、搭建桥墩等);或前时相影像有明显在建道路特征,后时相影像有明显道路建成特征(包括路面硬化、堆土清运、通车等),为类型“7”。
第八类:前时相为海水覆盖,后时相影像为围填海造地,为类型“8”。
2.第10列“变更地类”:按土地利用分类标准填写监测图斑变更后实际地类代码。变更后地类两种以上的,可填写多种地类。如:某监测图斑部分变更为城市建设用地,部分保留原地类“旱地”,则填写201、013。
3.第11列“变更范围”: 整图斑变更,填写“1”;部分变更,填写“2”。
4.第12列“原因类型”:监测图斑未全部变更为建设用地时,地方根据该图斑实地情况填写不变更的相应代码。如同一监测图斑存在2种以上原因类型时,填写主要类型代码。
①设施农用地,填写“1”;②依法批准的临时用地,填写“2”;③农村道路,填写“3”;④管线施工等临时用地,已恢复,填写“4”;⑤受灾土地(如洪水、泥石流、滑坡、塌陷等受灾土地),填写“5”;⑥临时堆场(如废品、沙土、砖瓦、建筑构件等临时堆放地),填写“6”;⑦违法用地,实地已拆除,填写“7”;⑧塑料(竹、草等)大棚或地膜覆盖地、蒙古包、简易工棚、活动板房等,填写“8”;⑨因地表覆盖变化等原因,引起的影像特征变化,地类未变化(如盐碱地地表变化、坑塘水位变化、山林过火、作物种植品种改变等),填写“9”;⑩季节性晾晒场(如木材、药材、水产品等晾晒场)或打谷场,填写“10”;11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等土地整治施工、滩涂围垦、农业结构调整、河流整治等;填写“11”;12其他原因,填写“12”,须在说明栏中详细说明。
5.第13列“照片编号”:填写监测图斑对应的实地照片文件名称。实地照片命名采用监测图斑号加支号的方式命名(如:监测图斑号为220号,2张对应实地的照片,应命名为“220ZP_1”和“220ZP_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