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土资函〔2018〕281号
灵川县人民政府:
《灵川县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审批灵川县第三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请示》(灵政报〔2016〕74号)收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审批办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灵川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请予发布,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坚持绿色发展,以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为目标,以提升矿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转变开发利用方式为主线,着力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资源开发保护格局,加快矿业转型升级,实现资源开发惠民利民,加快建设创新驱动型、改革引领型、绿色安全型、开放互利型、包容共享型矿业。
三、切实抓好勘查开发重点任务落实。积极配合自治区开展的桂东北稀有金属铅锌矿调查评价等基础地质工作,加强金、铅、锌、铜、方解石等矿产勘查,提高资源保障程度。加强铅、锌、方解石、建筑石料用灰岩等矿产开发利用,限制稀土矿勘查开采,规范砂石土矿开发秩序;加强科技创新,提高铅锌、方解石等矿产的综合利用和深加工水平,大力提高矿产品附加值。到2020年,全县采矿权数量控制在44个以内,其中砂石矿产采矿权控制在6个以内,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15%以上,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达85%以上。
四、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和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严格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充分利用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和土地复垦保证金,以桂林市—全州段建材及锰矿矿山(灵川段)等治理区为重点,全面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到2020年,生产和新建矿山新增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80公顷、新增土地复垦面积80公顷,历史遗留矿山新增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5公顷、新增土地复垦面积5公顷。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以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为示范,建成绿色矿山9座以上,绿色矿山比例达到20%以上,全县基本形成绿色矿山格局。
五、加强规划的指导和管控作用。《规划》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与矿产资源规划做好衔接。要认真落实分区管理、总量调控、开采准入等制度,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批准设立矿山企业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必须依据规划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监督管理。
六、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政策措施,全面落实《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要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按照有关规定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规划》的内容和要求。要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的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