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矿业权设定抵押备案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和1998年2月12日公布施行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4条的规定,矿业权设定抵押备案的行政审批权限为:
(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
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发证的矿业权设定抵押备案。
(二)地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矿业权设定抵押备案。
(三)县(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由县(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矿业权设定抵押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矿业权设定抵押备案的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探矿权设定抵押备案的行政审批条件为:
1、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
2、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3、探矿权属无争议;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5、承租人资质条件符合探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要求。
6、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采矿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采矿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
六、申请材料
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申请矿业权设定抵押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探矿权设定抵押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探矿权出租或抵押申请书(原件1份);
2、勘查许可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
3、探矿权出租或抵押合同书(原件1份);
4、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探矿权属无争议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5、矿产资源勘查情况报告,附勘查成果有关图件(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
6、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缴纳收据(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
7、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定的《抵押合同》或与承租人签订的《出租合同》(原件1份);
8、抵押权(承租)人与抵押(出租)人签定的《不动产抵押(出租)清单》(原件1份);
9、国家出资勘查形成探矿权的,需提供探矿权评估报告及其备案证明(原件1份);
10、抵押权(承租)人工商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申请采矿权设定抵押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1份);
3、由矿山所在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权属无争议和纠纷的证明(原件1份);
4、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定的《抵押合同》(原件1份);
5、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定的《不动产抵押清单》(原件1份);
6、借款人与贷款人签定的《借款合同》(原件1份);
7、有资质评估单位出具的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其审查意见书和确认文件(原件1份);
8、已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等各种规费的证明(复印件1份);
9、与企业实际经营范围相符的并在上年度经年审的采矿权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6份)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0、上年度经年审的银行工商营业执照和银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2、自治区本级承诺办结时间:32个工作日(不包含探矿权价款评估、储量核实占用的时间);灵川县本级的承诺办结时间为40个工作日。
附件:1、矿业权设定抵押备案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