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17-45-20121208-0000460 文 号: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2012年12月8日 主题分类:土地管理\建设用地审批 主 题 词:

农村宅基用地审批依据、要件、时限


发表时间:2012/12/8 16:10:20 作者: 来源: 浏览:1520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农村宅基用地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经修订后,于2004828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62条第13: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0019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4条: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由经营管理集体土地的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5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二)丘陵地区、山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62条第3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36号)附件1序号第8项的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具体承办部门为地级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审批条件为:

(一)申请人以户为单位申请用地,用地实行一户一宅的原则;

(二)申请人及户内人口(申请用地面积时计算的该户人口)必须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申请人没有房屋或现有宅基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四)申请使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农村宅基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六、申报材料

(一)农户建房申请书(原件2份);

(二)《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用地审批表》(原件2份);

(三)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建房的证明材料(原件2份);

(四)所在村委会出具张榜公布结果证明材料(原件2份);

(五)申请人个人身份证明及户口簿(复印件2份);

(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需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图、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或建设部门的意见(复印件各2份,整幅复印);

(七)属拆除原有房屋申请重新建房的,需提供原有宅基地用地批文或土地证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八)属于农村家庭分户后申请建房的,须提交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的证明(原件2份);

(九)属于委托代理的须提交委托书(原件2份)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十)附图(拟建房位置在地形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村镇规划图上位置示意)。

特别说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灵川县本级的承诺办结时间为20个工作日。

附件:农民建房申请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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