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9年7月15日国土资源部等部委发布施行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第4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认定实行统一管理。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管理机构。其中,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矿产资源储量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市(地)、县(市)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第1条: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不再进行认定,设立备案管理制度。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6]49号)第一条:自2006年10月1日起,由自治区、市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采矿权审批管理权限分别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备案,并负责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设区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第6条和《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第1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附件2第114项规定,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下放市、县国土部门实施。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别按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管理权限实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和《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第2条的规定,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评审机构、评审专家资格应合法取得;
(二)评审程序应合法、规范;
(三)提交相关材料应有效、齐全、规范;
(四)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应符合《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第2条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
六、申请材料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储量评审机构提供加盖印章的评审意见书(原件1式2份);
(二)储量评审专家署名的个人评审意见书(每位评估师1份);
(三)评审委托单位对提交资料真实性及合法取得地质资料的承诺书(原件1份);
(四)有效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或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或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出让矿业权权的文件(复印件1份);
(五)包含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探矿权或采矿权范围或划定矿区范围及其拐点坐标的叠合图(原件1份);
(六)经评审后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相关材料(纸质原件1份,并附符合地质资料汇交格式要求的电子文档一份);
(七)属于详查或勘探报告的,附矿床开发可行性评价工作的有关资料(原件1份);
(八)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原件一式3份);
(九)勘查单位有效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与安排情况表1份(评审机构提供);
(十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1份(评审机构提供);
(十二)储量评审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日
2、自治区本级承诺办结时间:20个工作日;地级市的承诺办结时间由各地级市确定。
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承诺书(格式)
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承诺书(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