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备案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4年3月25日国土资源部发布施行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第5条: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实行备案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通过专家组审查后,评估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2004年3月1日施行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附件2第117项规定,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备案的行政审批权限为:
(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附件(一)规定的一级评估备案材料;
(二)地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附件(一)规定的二级评估备案材料;
(三)县(市)级市国土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附件(一)规定的三级评估备案材料。
具体各级备案管理要求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另文规定。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的规定,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备案的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评估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
(二)评估工作人员经国土资源部或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培训并取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格证书;
(三)评审专家具有相应资格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进行建设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申请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说明书及相关附图、附件(原件2份);
(二)含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说明书及相关附图、附件的光盘(2个)。
(三)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委托书或协议(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2份);
(五)有关专家对《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说明书》的评审意见(每个评审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原件8份);
(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登记表(原件2份);
(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质量等级评定表(原件2份)。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自治区本级承诺办结时间:6个工作日;地级市承诺办结时间由各地级市确定。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1、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咨询电话:0771-5595674
2、自治区本级投诉电话:0771-5595845
3、各地级市咨询、投诉电话由各地级市公布。
附件:1、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备案流程图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