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无偿收回闲置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审批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经修订后,于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1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年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第四条的规定: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1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36号)附件2序号第86项规定,无偿收回闲置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审批委托县政府实施。
具体承办部门为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1款规定,无偿收回闲置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审批条件为: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六、申报材料
(一)调查报告;
(二)勘查成果;
(三)调查书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