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4年1月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第4条第2款: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工作,但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除外。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第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一)探矿权人在不同勘查阶段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
(二)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
(三)采矿权人因变更矿区范围等调整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
(四)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后有残留或者剩余矿产资源储量的;
(五)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
(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矿产资源储量。
采矿权人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后新计算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登记。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第6条和《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第1条的规定,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行政审批权限为:
(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除应由国土资源部审批和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外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二)市、县(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分别按颁发采矿许可证管理权限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四、行政审批条件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第5条规定,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探矿权人在不同勘查阶段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
(二)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
(三)采矿权人因变更矿区范围等调整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
(四)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后有残留或者剩余矿产资源储量的;
(五)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
(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矿产资源储量。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采矿权人、申请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探矿权人或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
六、申请材料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申请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1、经储量评审机构核实的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1式3份);
2、经评审修改后的地质勘查报告及其附图、附表、附件(原件或复印件1套);
3、储量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书(原件或复印件1份)
4、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原件或复印件1份);
5、自治区或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原件或复印件1份);
6、有效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1份);
7、属于详查或勘探阶段查明的资源储量附预可行性(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1份);
8、登记机关统一格式的电子报盘。
(二)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1、经储量评审机构核实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1式4份);
2、经评审的地质勘查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及其主要附图、附表、附件(复印件1套);
3、储量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书(复印件1份);
4、自治区或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
5、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复印件1份);
6、有效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1份);
7、矿山开采设计书或开发利用方案(含附图、附表、附件)及其审查意见书(复印件1套);
8、已进行矿区(扩大)范围预留的,提交自治区国土厅划定矿区范围批文(复印件1份);
9、招标拍卖挂牌取得采矿权的,提交含开采坐标的自治区国土厅委托出让批文、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等(复印件1份);
10、登记机关统一格式的电子报盘。
(三)停办(关闭)矿山残留(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1、经储量评审机构核实的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1式3份);
2、经评审修改后的停办(关闭)矿山地质报告及其附表、附图、附件(原件或复印件1套);
3、储量评审机构出具的矿山停办(关闭)矿山地质报告评审意见书(原件或复印件1份);
4、自治区或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原件或复印件1份);
5、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原件或复印件1份);
6、矿山停办(关闭)申请书(原件1份);
7、矿山主管部门批准停办(关闭)矿山批文(原件1份);
8、登记机关统一格式的电子报盘。
(四)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1、经储量评审机构核实的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1式3份);
2、储量评审机构出具的储量评审意见书(原件或复印件1份);
3、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及附图、附表、附件(原件或复印件1套);
4、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批准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5、申请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申请书(原件1份);
6、登记机关统一格式的电子报盘。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自治区本级承诺办结时间:10个工作日;灵川县本级的承诺办结时间为20个工作日。
附件:1、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