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47-155-20121212-0000477 文 号: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2012年12月12日 主题分类:土地管理\地籍管理 主 题 词: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价格审核和登记


发表时间:2012/12/12 14:48:45 作者: 来源: 浏览:829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价格审核和登记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设定依据

经修订后,于2007830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5: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2001430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第4条第4款: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对申报价格进行审核和登记。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5条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第4条第4款的规定,该项非行政许可项目由土地所在地的地级市或县(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第4条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价格审核和登记的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三)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不存在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况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六、申报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5条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第4条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价格审核和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属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书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属个人的,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五)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六)用地批准文件及红线图(包括出让批文)(复印件);

(七)已按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包括土地收益金)清缴证明(原件);

(八)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原件);

(九)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证明(原件);

(十)申报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时土地使用权转让成交价的报告(原件);

(十一)出让地价评估表或土地估价备案报告(复印件);

(十二)地籍调查表、图、测量成果(原件)。

注:以上材料凡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原件存放处单位公章,属个人的需个人签名,并提供原件核对。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2、灵川县本级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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