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的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经修订后,于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6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6条的规定,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的审批分别由土地所在地的地级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具体承办部门为地级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56条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的审批条件为: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还需符合城市规划。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
(一)用地申请报告(原件2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者为企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
2、申请者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供工商登记注册审批表(注明企业股东名称及股份比例,复印件1份);
3、申请者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4、申请者为个人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
(三)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需提供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2份);
(四)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五)新用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单(原件1份、复印件2份)、规划定点图(原件3份);
(六)新建设规划工程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3份);
(七)经规划部门审批历次的新、旧总平面布置图(含消防、环保部门意见)或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八)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或其它有关批准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九)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项目动工、竣工时间,套型面积及其占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宗地内基础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进度要求、宗地内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产权界定等材料;如工程已竣工,需提供规划部门验收合格证、房产部门的房产面积测绘结果(房产部门用于权属登记并备案)(复印件各3份);
(十)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3份)或原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批准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十一)土地权属调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2份)、地籍调查情况说明表(原件1份、复印件2份),涉及法院查封的土地需提交法院解封令、土地已设定抵押的,需提供抵押权人的同意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十二)测量手册(原件2份、复印件1份);1:1000地形图(原件4份);
(十三)经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土地评估报告及备案表(原用途、现用途两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复印件2份);
(十四)原与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3份)。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灵川县本级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按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城市规划要求控制数量。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 17 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 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
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按改变后的土地用途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
附件:1、申请书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