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450323011 1000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文件桂国土资办〔2012〕24号,桂林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函〔2011〕24号文件预审文及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市发改行审字〔2011〕317号文件批复,灵川县人民政府拟将大圩镇高桥村委水源村民小组,位于大坪里等(地名)的集体土地约0.8710公顷征收为国有,作为110KV大圩变电站项目建设用地。目前是征地工作前期调查阶段,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拟征地范围内有土地权属的单位请于2012年3月20日前向灵川县国土资源局或大圩镇国土资源所提供权属材料以便确权,逾期将视为弃权。
二、被调查村组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权属材料,以便制定征地方案。
三、本公告发布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的青苗,抢建的构筑物、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四、征地的其他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特此公告。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