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以桂政土批函〔2012〕1102号批准征收灵川镇甘棠村委甘棠上村村民小组位于狗屎坪、石板路等(地名)的集体土地3.8458公顷。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灵川县2012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各地类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市政〔2010〕1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地 类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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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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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之和)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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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用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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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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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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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用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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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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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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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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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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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灵政发〔2010〕22号文件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足额货币安置及预留地安置。
五、该宗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已全额支付给了被征地村民小组,请互相转告。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灵川镇政府 小俸 13737305118
县地产公司 小秦 18977318296
灵川县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