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15-173-20121210-0000481 文 号: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2012年12月10日 主题分类:结果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公告 主 题 词: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灵国土资公字〔2012〕23号


发表时间:2012/12/10 15:12:31 作者: 来源: 浏览:703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土批函〔20121102号文件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局、林业局等部门和灵川镇政府,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了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灵川县2012第四批次乡村建设用地

二、各地类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市政〔20101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之和)万元/公顷 金额(万元)
3.0586 59.233 181.1701
0.7872 29.6115 23.3102
3.8458
204.4803

三、征收土地面积、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

村(村民小组) 批准面积(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3.8458 204.4803

四、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灵政发〔201022号文件执行。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直接足额支付安置补助费及预留地安置。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补助有异议的不得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土地承包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灵川镇政府 小俸 13737305118

县地产公司 小秦 18977318296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201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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