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17-47-20180914-0004952 文 号: 发布机构: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8年9月14日 主题分类:土地管理\地籍管理 主 题 词:

遗失声明(胡义民)


发表时间:2018/9/14 17:16:11 作者: 来源: 浏览:546

胡义民(身份证452324********0012)坐落于桂林八里街核工业310大队18幢2单元4楼8号的不动产,因保管不善,将证号为072541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作废,本声明刊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特此声明


灵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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