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关于灵川海洋风电场工程核准的批复》(桂发改能源〔2018〕1018号)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以《关于广西灵川县海洋1#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的批复》(桂国土资预审〔2018〕35号)通过用地预审,灵川县人民政府拟将灵田镇四联村委迪塘村民小组,会林村委龚家村民小组,上长岗村委大岩前村民小组、福家田村民小组,下长岗村委石家洞村民小组、楼底村民小组、塘边村民小组,正义村委东焦村民小组、南村村民小组、和平村民小组,龙口村委杨家山村民小组、垌上村民小组、莫家村村民小组、三岔河村民小组、葫芦湾村民小组、香炉田村民小组,大圩镇涧沙村委小干岭村民小组、干上村村民小组,海洋乡水头村委凤凰井村民小组、南屋村民小组、水头村民小组位于荣角山、顶顶冲、锣鼓山(用地范围)等的集体土地约2公顷征收为国有,拟作为灵川海洋1#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目前是征地工作前期调查阶段,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灵川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印发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灵政规〔2018〕1号)执行。
三、拟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拟按足额货币方式安置。
四、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有土地权属的单位请于2018年11月28日前向灵川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联系电话:0773—6862478)或灵田镇、大圩镇、海洋乡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提供权属材料以便确权,逾期将视为弃权。
五、被调查村组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权属材料,以便制定征地方案。
六、本公告发布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的青苗,抢建的构筑物、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七、征地的其他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特此公告。
灵川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