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村民张某于2013年向某县政府提出协调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申请,因协调无果,某县政府于2014年告知张某终结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程序。张某遂于2015年向某省政府申请要求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裁决。某省政府收到申请后,将其转至省国土资源厅具体处理。
2015年,该省厅告知张某,建议其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张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省政府对张某提出的关于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被征收后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裁决的申请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该省政府依法对其申请事项予以裁决。
一审法院认为,因省政府目前尚无专门机构和机制处理类似裁决事项,且省政府明确告知张某其诉请应通过行政复议程序予以解决,故某省政府的行为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张某对经某县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不服产生的行政争议,依法应当通过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处理。某省政府对该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引起的行政争议不具有进行裁决的法定职责。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属因征地补偿标准引发的行政裁决案,涉及行政裁决案件中面临的诸多法律问题。
问题一:本案行政裁决受理主体是谁?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因此,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等方式解决。虽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但是,《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二条明确,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该法规定不一致的,以《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为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明确,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因此,依照上述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申请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对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也明确予以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申请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该通知征求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并取得国务院领导同意。因此,该通知下发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安置补偿方案不服的,其裁决的行政职权,已经下放给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
本案中,张某对经某县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不服产生的行政争议,依照上述规定,张某应当以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某县政府作为被申请人,依法向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处理,某省政府对本案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引起的行政争议不具有进行裁决的法定职责。因此,张某向某省政府提起行政裁决申请不当,一、二审法院据此作出驳回张某诉讼请求的判决,是符合相关法律精神的,是合法的。
问题二:行政裁决适用的法律依据及程序?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对行政裁决程序专门予以规定,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款和《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一级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此类案件后,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问题三:省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
申请人认为某省政府收到其行政裁决申请后未予答复,属于行政不作为。本案中,张某向某县政府提出了协调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申请,因协调无果,某县政府于2014年告知张某终结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程序。张某遂于2015年向某省政府申请要求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裁决。因某省政府目前尚无专门机构和机制处理类似的裁决事项,故某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的精神,将张某申请转至某省国土资源厅具体处理,该省厅明确告知申请人的诉请可通过行政复议程序予以解决。因此,某省政府对张某的申请予以了答复和处理,其行为并无不当,张某在本案中可依法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解决其提出的征地补偿标准问题。
(作者单位: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