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弘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土地置换的报告》收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桂民终273号)、《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桂林弘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土地置换相关事宜的批复》(灵政办〔2016〕193号)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桂林弘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灵014国用(2015)第0200024号土地证中的12600.32平方米(A地块)与(B地块)12600.32平方米国有存量土地进行置换。其中454.51平方米为《灵川县2013年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4〕540号)。12145.81平方米为《灵川县2013年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4〕540号)(具体位置见宗地图)。
二、置换后,属于桂林弘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B地块,使用权类型、用途、土地使用年限与原灵014国用(2015)第0200024号土地证书记载一致。各项规划条件以县住建局批复为准。
三、请贵公司收到此通知后,及时到我局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通知。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