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鑫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土地置换的报告》收悉,根据《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置换桂林鑫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地的批复》(灵政办〔2018〕176号)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桂林鑫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灵014国用(2012)第014S2-3A1-1号、灵014国用(2012)第014S2-3A1-2号中的9028平方米(A地块)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灵川县2008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09〕175号)文批准的国有存量土地9028平方米(B地块)进行置换(具体位置见宗地图)。
二、置换后,属于桂林鑫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B地块,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使用年限与灵014国用(2012)第014S2-3A1-1号、灵014国用(2012)第014S2-3A1-2号记载一致,即:商业用地终止日期为2052年9月16日;住宅用地终止日期为2082年9月16日。各项规划条件以县住建局批复为准。置换后B地块其他商服用地面积配比占15%,其他普通商品住房用地面积配比占80%
三、请贵公司收到此通知后,及时到我局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通知。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