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6-177-20181128-0005236 文 号:灵国土资字〔2018〕51号 发布机构: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8年11月28日 主题分类:政策法规\本局主动公开文件 主 题 词: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落实2018年底汇交测绘成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8/11/28 17:31:24 作者: 来源: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浏览:391

各测绘资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落实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加强测绘成果管理,避免重复测绘,请各单位按规定做好2018年度测绘成果汇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汇交范围

汇交范围是2018年在灵川县行政区域内完成的基础测绘项目和非基础测绘项目,以及历年来已经完成但尚未按规定汇交成果的测绘项目。其中基础测绘项目汇交成果副本,非基础测绘项目汇交成果目录。具体汇交范围详见《基础测绘成果副本汇交范围》(附件1)、《测绘成果目录汇交范围》(附件2)。

二、汇交方法

(一)由政府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成果副本或目录。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出资人向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

(二)汇交人按附件1、2规定的范围汇交测绘成果,填写《2018年测绘成果汇总目录》(附件3),并装订成册。汇总目录需要提交纸质文本(加盖公章)、电子文档(word版)、电子文档发至邮箱lc6861391@126.com。

三、要求

测绘成果汇交是国家测绘法律法规确立的一项制度,请测绘资质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汇交工作,并于2018年11月30日前将有关测绘成果汇交至我局地籍测绘股(灵川县老县委6楼616办公室),以便我局将测绘成果汇交到上级部门。对未依法汇交的单位,将按《测绘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秦唯、全秋慧

联系电话:0773-6861391   6861012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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