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20-61-20181022-0005250 文 号: 发布机构: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8年10月22日 主题分类:执法监察\矿产违法典型案件 主 题 词:

非法采矿案件处理-付某非法采矿


发表时间:2018/10/22 16:25:21 作者: 来源: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浏览:270

*明

我局于2018930日对你非法采矿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依法审批,于20186月开始,擅自在定江镇定江村委龙口村乐桦砖厂旁(地名)使用挖掘机、炮机等机械设备开采矿产资源(煤矸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和第十八条第一款“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向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取得采矿许可证 ”的规定,属于违法采矿。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2.国土资源法律文书。

我局已于20181012日依法向进行了告知。没有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设备,责令限期拆除……”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你停止开采矿产资源

二、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设备

三、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先到我局财务室开缴款单,并到中国农业银行灵川支行缴纳罚款,然后持银行收款凭据到我局开具专用收款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灵川县人民政府或桂林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灵川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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