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15-140-20130325-0000530 文 号: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2013年3月25日 主题分类:结果公告\征地公告 主 题 词:

灵川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灵公字〔2013〕6号


发表时间:2013/3/25 15:02:47 作者: 来源:地产公司 浏览:714

2012618,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以桂政土批函〔2012706号批准征收灵川镇粑粑厂村委花江村民小组位于排洪道(地名)等的集体土地1.4074公顷。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灵川县2011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各地类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市政〔20101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之和)万元/公顷

水浇地

0.739

59.223

坑塘水面

0.3824

59.223

公路用地

0.0015

29.6115

农村宅基地

0.2845

29.6115

1.4074

三、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灵政发〔201022号文件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足额货币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的尚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土地权属单位,青苗、附着物所有权人请于2013421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到灵川县灵川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或灵川县地产公司(联系人:朱芳志,电话:0773-6862478)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灵川县人民政府

201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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