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以桂政土批函〔2012〕706号批准征收灵川镇粑粑厂村委花江村民小组位于排洪道(地名)等的集体土地1.4074公顷。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灵川县2011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各地类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市政〔2010〕1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地类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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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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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之和)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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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浇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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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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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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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塘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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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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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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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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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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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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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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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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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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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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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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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灵政发〔2010〕22号文件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足额货币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的尚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土地权属单位,青苗、附着物所有权人请于2013年4月21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到灵川县灵川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或灵川县地产公司(联系人:朱芳志,电话:0773-6862478)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灵川县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