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15-173-20130325-0000531 文 号: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2013年3月25日 主题分类:结果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公告 主 题 词: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灵国土资公字〔2013〕6号


发表时间:2013/3/25 15:10:09 作者: 来源:地产公司 浏览:701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土批函〔2012706号文件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局、林业局等部门和灵川镇政府,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了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地类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市政〔20101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之和)万元/公顷

金额(元)

水浇地

0.739

59.223

437657.97

坑塘水面

0.3824

59.223

226468.75

公路用地

0.0015

29.6115

444.17

农村宅基地

0.2845

29.6115

84244.72

1.4074

748815.61

二、征收土地面积、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

村 (组)

批准面积(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灵川镇粑粑厂村委花江村民小组

1.4074

74.8816

三、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灵政发〔201022号文件执行。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直接足额支付安置补助费。

五、被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的尚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土地权属单位,青苗、附着物所有权人请于2013421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到灵川县灵川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或灵川县地产公司(联系人:朱芳志,电话:0773-6862478)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补助有异议的不得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土地承包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特此公告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2013321

编辑: 审核:

打印文章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