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履行服务承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1、办理土地出让、转让,在用户备齐上报各种材料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土地出让、转让手续;
2、进行国有存量土地建设项目预审,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预审报件,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需转报省土地局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
3、农用地转用、征用转报审查,需向上级人民政府转报审批的项目,收到乡(镇、场)人民政府的农用地转用、征用申请后,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在6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4、进行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审理,对于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划拨、出让、转让、抵押规划内国有存量土地的项目,在收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完成审理,并报送市政府审批。
5、进行新增建设用地项目预审,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预审报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不能及时办理,应向申请用地单位说明理由。
6、对土地违法案件,2—10天完成初始调查,立案后一般在30日内完成,制作《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在24小时内执行。
7.采矿权申请受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准予登记的,在30日内给予办理登记手续,颁发采矿许可证;不予登记的,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8、申请转让采矿权的,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转让的决定。
9、发生矿业权纠纷,一周内组织进行调处。
10、群众举报、投诉的矿业违法行为,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10日内及时组织力量查处,对于职权范围以外的,要及时转有关部门查办。
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要按时限要求报告办理进度并及时说明原因。
附详细一览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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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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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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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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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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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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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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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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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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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齐全、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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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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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存量土地建设项目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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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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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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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齐全、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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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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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转用、征用转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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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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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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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齐全、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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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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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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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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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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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齐全、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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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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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设用地项目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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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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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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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齐全、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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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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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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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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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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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齐全、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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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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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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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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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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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齐全、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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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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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625违法用地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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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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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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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达现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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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承诺时限的前提是在手续完备、要件齐全且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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