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15-173-20130628-0000563 文 号: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2013年6月28日 主题分类:结果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公告 主 题 词: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灵国土资公字〔2013〕13号


发表时间:2013/6/28 10:49:34 作者: 来源:地产公司 浏览:719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土批函〔2013327号文件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局、林业局等部门和灵川镇政府,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了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灵川县2012年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各地类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市政〔20131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之和)万元/公顷 金额(万元)
农用地 32.8375 59.994 1970.0529
建设用地 5.2597 29.997 157.7752
未利用地 2.2077 23.9976 52.9795
40.3049 2180.8076

三、征收土地面积、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

村 (组) 批准面积(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灵川镇禾家铺村民委员会 40.3049 2180.8076

四、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灵政发〔201022号文件执行。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直接足额支付安置补助费、建设用地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尚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土地权属单位,青苗、附着物所有权人请于2013727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到灵川县灵川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或灵川县地产公司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联系人:王晖 6862478),逾期将被视为放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补助有异议的不得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土地承包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特此公告。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201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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