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15-140-20130809-0000575 文 号: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2013年8月9日 主题分类:征地信息\征地告知书 主 题 词:

灵川县人民政府征地预公告预公告(酒精分装项目)


发表时间:2013/8/9 9:15:43 作者: 来源:地产公司 浏览:737

经灵川县发展和改革局以灵发改登字〔201316号登记备案证批准,灵川县国土资源局以《关于酒精分装项目用地预审的意见》(灵国土资预〔201316号)通过用地预审,灵川县人民政府拟将灵川镇灵宝村委五七排村民小组位于沙子岭、苗圃(地名)等的集体土地约0.8194公顷征收为国有,作为桂林漓峰医药用品有限责任公司酒精分装项目建设用地。目前是征地工作前期调查阶段,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市政〔20131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灵政发〔201022号文件执行。

三、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拟按足额货币方式安置。

四、凡在拟征地范围内有土地权属的单位请于2013827日前向灵川县国土资源局(联系人:陈文辉 6862478)或灵川镇国土资源所提供权属材料以便确权,逾期将视为弃权。

五、被调查村组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权属材料,以便制定征地方案。

六、本公告发布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的青苗,抢建的构筑物、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七、征地的其他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特此公告。

灵川县人民政府

201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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