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土批函〔2013〕255号文件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局、林业局等部门和灵川镇政府,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了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灵川县2012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甘棠公园)
二、各地类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市政〔2013〕15号文件土地征收方案规定执行:
地 类 名 称
|
面积(公顷)
|
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之和)万元/公顷
|
金额(万元)
|
农 用 地
|
1.8564
|
59.9940
|
111.3728
|
合 计
|
1.8564
|
|
111.3728
|
三、征收土地面积、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
村(村民小组)
|
批准面积(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苏 家
|
0.1973
|
11.8368
|
吴 家
|
1.6591
|
99.5360
|
合 计
|
1.8564
|
111.3728
|
四、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灵政发〔2010〕22号文件执行。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补助有异议的不得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土地承包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灵川镇政府 秦家林 13597307948
县地产公司 秦 春 6862478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201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