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林:
我局于2018年7月31日对你非法采矿立案调查。2018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巡查中,发现你在定江镇定江村委定江村黄狮岭(地名)使用挖掘机等机械设备开采矿产资源(页岩石)。经调查,你于2018年7月30日开始无证开采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0元,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向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取得采矿许可证
”的规定,属于违法采矿。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2.国土资源法律文书。
我局已于2018年8月1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你没有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设备,责令限期拆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秦玉林立即停止在灵川县定江镇定江村委定江村黄狮岭(地名)开采矿产资源。
2、没收无证开采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肆千元整(¥24000.00元)。
3、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仟肆佰元整(¥8400.00元)(按违法所得的35%罚款,即24000元*35%=8400.00元)。两项合计处罚人民币叁万贰仟肆佰元整(¥324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先到我局财务室开缴款单,并到中国农业银行灵川支行缴纳罚款,然后持银行收款凭据到我局开具专用收款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川县人民政府或桂林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灵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