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罚字〔2018〕89号
俸*平:
我局于2018年6月15日对你违法占地建厂棚及电杆产品堆放库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17年6月开始,擅自占用灵川县灵川镇同化村委江北村、鸟笼铺村、上村位于原成华砖厂内集体土地3552.39平方米(其中采矿用地3085.66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裸地466.73平方米)建设水泥电杆生产车间厂棚及电杆产品堆放库。现已建厂棚及用于装车卸车的航吊车,并用水泥硬化场地。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2.国土资源现场测量宗地图。
3.国土资源法律文书。
我局已于2018年8月22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你没有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部分)序号6违法类型(非法占用土地)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的3552.39平方米集体土地。
二、对你在非法占用的3552.39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依法予以没收。
三、按非法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计算,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贰佰捌拾伍元捌角伍分整(¥53285.8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先到我局财务室开缴款单,并到中国农业银行灵川支行缴纳罚款,然后持银行收款凭据到我局开具专用收款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灵川县人民政府或桂林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灵川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