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192-195-20181102-0006311 文 号:桂政土批函〔2018〕709号 发布机构: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8年11月2日 主题分类:征地信息\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主 题 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灵川县灵田镇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表时间:2018/11/2 14:47:19 作者: 来源:广西国土资源厅网站 浏览:272

桂政土批函〔2018〕709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你市人民政府关于灵川县灵田镇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灵川县灵田镇灵田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0.0649公顷(水田0.0471公顷、其他园地0.0112公顷、沟渠0.006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作为灵川县灵田镇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用地,由你市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要督促灵川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0.0471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实施耕地提质改造项目,落实耕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8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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