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192-195-20181106-0006312 文 号:桂政土批函〔2018〕139号 发布机构: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8年11月6日 主题分类:征地信息\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主 题 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灵川县城至八里街1号工业区(西站)公路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表时间:2018/11/6 14:48:42 作者: 来源:广西国土资源厅网站 浏览:288

桂政土批函〔2018〕139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灵川县城至八里街1号工业区(西站)公路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灵川县定江镇宝路村民委员会、赤江村民委员会、粟家村民委员会,灵川镇甘棠村民委员会、莫家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47.2071公顷(水田31.1502公顷、旱地3.2307公顷、果园0.8375公顷、其他园地0.4569公顷、有林地3.8535公顷、灌木林地0.1493公顷、其他林地3.2581公顷、农村道路0.7729公顷、坑塘水面1.4311公顷、沟渠1.0646公顷、设施农用地1.002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建设用地2.9039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集体未利用地2.3686公顷(其他草地1.3542公顷、裸地1.0144公顷);将灵川县人民政府、灵川县民政局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0.8468公顷(均为沟渠)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灵川县人民政府、灵川县民政局的国有建设用地7.6768公顷(城镇住宅用地0.9239公顷、公路用地6.7529公顷),共计61.0032公顷土地,作为灵川县城至八里街1号工业区(西站)公路项目建设用地,由灵川县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要督促灵川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34.3809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实施耕地提质改造项目,落实耕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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