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2-5-20181228-0006333 文 号: 发布机构: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8年12月28日 主题分类: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制度 主 题 词: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政务信息公开发布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8/12/28 15:26:05 作者: 来源: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浏览:27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灵川县国土资源局政务信息在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以下简称网站平台)的发布工作,建立规范的国土资源信息采集、审查、发布和更新机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土资源信息的合法权利,提高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国土资源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网站平台是灵川县国土资源局通过因特网对外宣传灵川县国土资源信息的窗口,是灵川县国土资源局与公众之间相互交流的桥梁。网站的主要任务是:宣传我县国土资源基本情况,增强全民国土资源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保护意识,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进政务公开,发布国土资源政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提供有关国土资源的公益性、基础性信息,为国土资源经济稳步运行提供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是指灵川县国土资源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按照政务公开管理规定应公开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等资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股室及局属各事业单位、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公平区国土资源管理所(以下统称信息发布责任单位)。

第五条  网站平台由灵川县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建设与维护。网站主页栏目设置方案由信息中心与局办公室及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商定。

第六条  网站平台信息发布遵循合法、及时、真实、便民的原则。涉及为社会公众服务的相关事项应及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发布内容

 

  第七条  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国土资源信息;(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国土资源信息;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国土资源信息。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可公开的国土资源信息的具体内容。在网站平台上重点公开以下内容:

(一)单位简介;

(二)局领导成员及其工作分工;

(三)局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四)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五)国土资源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六) 国土资源发展统计信息;

(七) 国土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八) 局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九)国土资源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十)国土资源非行政许可的事项(含确认、登记、备案)、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非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十一)突发地质、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情况;

(十二)地质、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情况。

    第九条 下列事项不予在网站平台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信息采集

 

第十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负责提供本单位的国土资源信息。所提供的信息要及时准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反映我县国土资源情况、政务活动、工作进展等。

第十一条 为了落实责任,对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做如下分工:

(一)局办公室:提供单位简介、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分工、局领导讲话、重要政务活动、公告、通知、工作动态等信息。

(二)矿管股:提供矿产资源开发、矿产资源、地勘管理以及地质灾害防止等信息。

(三)人事股:提供局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人事教育管理栏目的信息。

(四)规划利用股:提供国土资源规划、土地利用审批情况等信息。

(五)耕保股:提供报批审批、征地公告等信息。

(六)执法大队:提供执法监察栏目的信息。

(七)法规股;提供政策法规栏目信息。

(八)地籍测绘股:提供土地登记发证相关信息。

(九)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提供土地交易相关信息。

(十)信息中心:提供信息化建设栏目的信息。

(十一)整理中心:提供土地整理有关信息。

(十二)纪检监察室:提供纪检监察相关信息。

(十三)处纠办;提供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相关信息。

(十四)局机关各股室及局属各事业单位、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公平区国土资源管理所:提供新闻、公告等信息。

 

第四章 信息审核、编辑与发布

 

第十二条 在公开国土资源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国土资源信息进行审查。     

对国土资源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国土资源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国土资源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网站平台信息发布审核,采取“谁发布、谁审核、谁负责”原则,由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负责审核把关。

第十五条 建立信息采集员制度,各股室(单位)须明确一名信息采集员,统一收集、整理本股室拟发布的信息。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提供的信息稿件,应包含经审核的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提供的信息稿件一般应注明信息来源。

第十六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提供的信息,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同意后,交信息中心统一上网发布。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七条 信息中心对经审核同意发布的信息进行编辑排版,制作网页,经复核无误后,才能上网发布。

第十八条 信息中心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局门户网站各栏目建设和信息发布情况,并定期公布检查结果。

 

第五章 维护责任

 

第十九条 建立网站平台栏目维护责任机制。根据各部门工作职责和网站平台栏目设置情况,明确维护责任。(详见第十条)

第二十条 信息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网站平台栏目进行调整;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提请信息中心调整相应的栏目。

第二十一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保证其所发布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对于新增的信息或所发布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二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对已在网站平台发布的信息加强监控,发现错漏之处,或是已失效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应及时通知信息中心更改或清理。

第二十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网站平台信息发布和更新的督促检查、内容保障及相关协调工作,定期组织评比,对在网站平台建设和内容保障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有,对内容保障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将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或是造成失密、泄密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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